坚持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取向,以深化土地供应制度改革为抓手,扩大“制度加科技”手段的运用范围,充分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上配置、资金在网络中监管”,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1、构建规范的土地出让制度体系。一是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严格限制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特别是要保护耕地。同时实行土地入市的“适度
饥饿”政策,严控乱供地、乱压价的问题。二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全程监控体系。对所有建设用地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征用的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的土地、土地使用期满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等,进行动态监控,使管理者对管理对象底数清楚,监督信息对称;防止滥用耕地、多头供地和闲置土地,不断增强政府管制土地的能力,从而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掌控,强化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控制权、收益权,使土地资产利用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三是推进国土资源配置市场化进程。要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建立与之配套的制度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经营性土地和非经营性土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要构建网上“招拍挂”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挂牌出让交易规则、保证金缴纳规定、投标竞买资格审查监督办法、建立健全专家库,实施信息公开和交易公示等制度规定,切实堵死土地出让中的制度漏洞。
2、加大土地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要严格执行土地供给纪律,除法律规定可划拨出让方式供地的以外,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都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政府高度垄断,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让。要坚决制止“未批先用”、“违规改变用途”、“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及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批先用”、“违规改变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停止以实物地租方式供地,对已批转征用未进行补偿的土地不得进行招商,严禁为开发商以地抵工程款,以防止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同时也防止实物地租中伴随发生的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
3、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要规范土地出让业务工作流程。不断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将出让环节的详细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使土地出让参与者能预先掌握出让程序和重点注意事项,努力实现土地公开透明出让,阳光规范操作。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新版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对土地出让的时间、形式、内容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细化。具体实施中,要求执法监察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坚决不发放土地证书。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土地出让中,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重要事项内部会审制,防止个人说了算。严格实行土地价格集体讨论决定,并加强对关键部位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形成了以制度管人、以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4、全面推进土地的“阳光”出让。一是土地市场阳光化。必须建立与土地出让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服务机构,必须健全规范有序、高效合理的工作机制和配套完善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有市有场”,“市”、“场”相辅,创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一切土地出让和交易都在有形市场中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二是土地价格阳光化。要做好基准地价的更新与平衡工作,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土地出让价为主要内容的地价体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制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保护价,防止低价出让土地,预防土地出让中的投机和腐败行为。三是供地信息阳光化。要构建“先供地,后立项”的新型供地方式,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由政府土地交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信息披露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土地出让环节中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并充分利用互联网、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将土地出让信息、土地出让程序、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在互联网上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查询。要推行网上办公,进一步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将土地出让工作的各个程序在电脑上进行固化和反映,对办理的时限和承办人都在电脑中进行记录。完善电脑挂牌,规范出让过程,推行土地交易的联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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