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部门:负责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的毁林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好我县有关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资金的划拨。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日常巡查监管、消防等工作,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并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大队要严阵以待,一旦发现着火点要及时予以扑灭。
监察部门: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追究立
案查处。
新闻单位: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对行动迟缓、禁烧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
(四)严格落实责任
县政府将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各乡镇要逐级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工作负总责,全面负责本辖区的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统一印制“三书”,即《禁烧责任书》、《禁烧承诺书》(附件:四)、《禁烧告知书》(附件:五),县、乡镇、村层层签订《禁烧责任书》,并把《禁烧承诺书》、《禁烧告知书》发放到每家每户,由户主签字承诺。同时,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包地块,农户负责自己的责任田”的秸秆禁烧工作措施,杜绝焚烧秸秆现象发生。各乡镇要逐级建立工作任务分解表,落实好具体责任主体,上报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五)强化督导巡查
县督查组分包各乡镇,每天不间断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通报督查情况并及时报禁烧办。发现着火点后,各督导组要立即进行焚烧面积的核定、登记、记录、建档和如实上报。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或恶劣影响的,报监察部门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效能问责。各督导组要尽职尽责,一线指挥,公正无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隐瞒着火面积等失职行为发生。各乡镇要成立秸秆禁烧督导巡查组,按照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恪尽职守,做到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边际交界处、高速公路两侧、交通干道、偏远乡村、黄河滩区等重点区域要设置秸秆禁烧值班点,实施现场巡查和专人盯防,严防死守,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结合本地实际,选准切入点,充分发挥我县玉米等农作秸秆多的资源优势,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过腹还田、生产沼气和生物质燃料等技术,引导农民群众广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七)实行目标考核
按照省、市秸秆禁烧文件要求,全县实行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目标考核制,通过入户调查、电话抽查、定点巡查等方式对各乡镇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全程考核。重点考核内容:一是组织落实情况。包括机构是否建立,人员是否到位,经费是否落实,巡查力度是否到位,《禁烧承诺书》、《禁烧告知书》是否到户,《禁烧责任书》是否签订等;二是宣传情况。包括《禁烧承诺书》、《禁烧告知书》是否全面普及,宣传工作是否到位等;三是信息报送情况。包括信息报送制度是否落实,报送信息是否详实准确等;四是秸秆焚烧面积情况。重点考核秸秆禁烧过程中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过火面积占当地种植业面积的比率,焚烧面积是否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等;五是秸秆综合利用情况。重点考核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到位,利用效果是否明显,路边、沟渠、田间地头等堆放的秸秆是否清运等。年终,县政府成立考核验收组对各乡镇秸秆禁烧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
(八)加大奖惩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各乡镇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县、乡、村三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秸秆禁烧期间未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给予乡镇长个人2万元奖励,乡镇政府1万元奖励。对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罚一起,每焚烧一亩秸秆,市财政对我县财政罚款5000元,该罚款由秸秆焚烧的乡镇长个人负担,并由县财政将按市核定着火点面积每亩划扣所在乡镇财政资金1万元;对影响较大,累计焚烧面积较多,或因秸秆焚烧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交通阻塞的乡镇,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效能问责,并在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一个格次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对当地经济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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