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实施旧村改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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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 七、组织领导 1、旧村改造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镇党政领导、国土和城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旧村改造具体实施工作,其中国土管理部门协调好相关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批事宜;城建部门具体负责旧村改造中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办理、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协调处理好旧村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各方面事宜,并将旧村改造工作纳入年终考核项目进行统一考核。 2、各有关单位、村居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旧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重点要严格把好旧村改造计划的预审关,认真分析研究旧村改造时序的可行性,确保循序渐进;严格把好旧村改造条件的审查关,深入细致的审查实施旧村改造必须具备的条件,确保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严格把好村庄整合的布局关,确保组团式规划、社区化建设;严格把好旧村改造的规划关,组织编制好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保规划的高品位; 严格把好旧村改造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准关,对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来源等问题,要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依法、依程序、依民意进行批准,确保方案切实可行;严格把好剩余旧村址土地“招、拍、挂”条件预审关,确保土地资产的升值;严格把好涉及旧村改造土地返还资金的使用关,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强化措施,保证旧村改造积极稳妥的推进。 3、各单位、村居要加大对旧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开透明。要妥善处理旧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在拆迁工作中严禁出现强拆、断水、断电等暴力拆迁行为,确保社会稳定,确保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群众满意。 4、本《意见》由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未尽事宜严格依法进行办理。旧村改造中,应避免形成不稳定因素,遇争议问题,须上报镇人民政府,经咨询法律部门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各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委会不得擅自处理,如有违反,相应法律责任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自行承担。 附:**镇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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