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道路两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
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活动的深入持续开展,打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生态人居环境,全面提升我区形象,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心城区道路两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154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城市管理整治提升五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金办〔**〕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整治活动由金水区城市管理提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中心城区道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乡建设局局长彭英兼任,副主任由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袁志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党委副书记陈亚文担任,区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参加,统筹协调违法建筑的普查、认定和拆除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要求,通过对我区道路两侧建筑进行清理清查,全面掌握违法建筑现状,整治中心城区占压道路红线违法建筑,对现有存量违法建筑进行重点拆除、集中整治、还路于民,确保道路畅通,改善我区人居环境,实现我区城市面貌的整体提升。
三、整治范围
四环以内及城市道路红线以外20米(含20米)范围内违法建筑、违法加建建筑、到期的临时建筑和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建筑。
四环以内城市道路红线以内所有建筑(其中合法建筑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偿)。WWW.yBASK.Com
四、部门职责
此项工作由区城乡建设局牵头,在市直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区直相关局委配合,各办事处组织实施。根据全区工作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区直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落实到人。具体职责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筑的排查、拆除、整治和后期道路两侧管理工作。
2、区规划分局负责并协调市规划局提供城市建成区的范围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情况,并对相关违法建筑的性质进行认定,制定相关道路整治的技术导则。
3、区城管局协调市城管局并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占路经营的清理整治、相关市政管线、设施占用道路的整治、清理违法报亭、早餐等占道经营,保证城市道路正常功能的发挥。
4市交巡警支队一、四、五大队和区城管局负责违章占道停车的清理整顿工作。
5、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局及区规划分局协调市相关部门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0年第6号)进行纠正,恢复原使用性质。
6、区房屋征收办及区国土资源局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文)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负责制定建筑物拆迁的奖补标准。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觉拆除的违法建筑予以奖励。
五、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即日开始,2012年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按照“依靠群众、依法行政、稳步推进”原则逐步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5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加大《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市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切实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使广大群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为集中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第二阶段:专项清查及认定阶段(5月30至6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在全面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边清查边认定”原则,对辖区的主次干道道路两侧及占用道路的违法建筑进行逐一核实登记造册(附普查情况统计表),并将排查情况报区道路两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区规划分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筑的性质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意见,对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项目及时移交各办事处。区规划分局与各办事处加强沟通联系,技术上给予支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阶段:拆除整治阶段(6月10日至9月30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围绕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并清理现场,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一步,利用两个月时间集中精力拆除道路红线内的违法建筑,以及红线20米以外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
第二步,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对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违法建筑进行整治,全面查处整治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建筑。
鼓励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奖励;对逾期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并公开曝光。
第范文大全整理*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指挥部对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各单位履职是否尽责、拆除是否彻底。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组织得力、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
活动结束后,进一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占用道路违法建筑”现象。
六、实施原
则
(一)严格按照郑州市总体规划、城市“六线”控制导则确定的红线控制标准,对占压道路红线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合法建筑的违法加建部分进行拆除整治。道路红线内所有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并对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地上管线、设施实行迁移改建。
(二)对道路两侧红线外的其他违法建筑提出分期拆除、整改的意见,对近期需要保留的建筑,经指挥部认定后,签署限期拆除的协议,临时保留。
(三)由于道路红线拓宽导致原合法建筑占压拓宽后道路红线的,保持原合法建筑性质不变,除严重影响城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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