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界定,法院纪检监察信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其内容既包括检举、控告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也包括控告不当的审判作风和司法礼仪。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在整个涉法涉诉信访中的占有一定比例,是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领域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笔者拟从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现状及特点入手,探究其成因,构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机制,以期对解决法院面临的纪检监察信访难题,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一、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的现状及特点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利益格局持续调整,人民群众的权利思想和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同时,法院队伍当中违纪违法案件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法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社会正义难以得到实现。在此社会背景下,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检举控告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和违法违纪行为也日益增多。仅2012年,xx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各类信访138件次,其中,有33件次是检举控告类信访,占信访总量的23.91%,有30件次是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转(交)办。东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各类信访3件次,其中,有2件次是检举控告类信访,有2件次上级法院和其它机关转(交)办。
抽样选取东台法院信访人检举控告内容。wwW.ybaSK.CoM其中,信访人a反映:“某法官在办理一起案件时,经常接受案件原告宴请,与原告交往过密,在要求该法官回避时,该法官没有回避,怀疑该法官收受原告钱物。”信访人b反映:“某法官利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让其亲属开办法律咨询中介所,怀疑该法官通过该所收受当事人贿赂。”信访人c反映:“某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显偏袒被告,不排除该法官接受被告礼金,枉法裁判。”
从xx地区两级法院2012年纪检监察信访有关数据和相关信访人控告检举内容来看,当前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呈现出以下特点:由于某些法官在审判作风和司法礼仪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信访人怀疑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不公正审理案件;重复、越级信访现象较为突出,上访的对抗性越来越强;一些检举控告人因害怕所反映的问题不能引起重视,采取打印、复印等方式,将同一内容的信访件同时投送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领导或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人主观判断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甚至捏造证据,陷害审判人员,不相信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调查结果,失实信访所占比重较高等等。
二、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的成因
法院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增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其根源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和法官办案风险增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转型期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各种复杂矛盾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法院每年受理大量案件,一线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频繁,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对法院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越来越强。如果对形势分析判断不准,监督管理措施不能及时跟进,就会出现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盲点,产生廉政风险,从而酿成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法律对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
泰·德萨米曾在《公有法典》一书写到,“法律只是一种简单的规则,简单的建议。而司法官,认真地说来,只不过是传达者和向导而已。”而现今法院有关纪检监察信访制度过于抽象、笼统,针对性不强。有些制度缺少刚性,执行中容易扭曲、变形。有些制度过于简单,导致难以执行和落实。有些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围绕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廉政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不够完善,保障作用不强。有些制度已不适应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要求,亟待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和个别法院廉政教育松懈
一方面,有些法官业务不精,实体没吃准、程序没把住,出现实体处理有错,程序处置不当;有些法官就案办案,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将个人的喜好和情绪带进案件的处理中;有些法官工作作风不好,“冷、硬、横、推、拖”的现象不时发生,言行举止有失规范;有些法官八小时以外生活精彩,沉溺于吃喝玩乐,甚至利用司法职权谋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另一方面,有些基层法院没有认识到廉政教育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妄图“毕其功于一役”,认为听几场报告、读几本着作、开展几次政治学习、进行几次专项整治活动,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更有甚者将廉政教育流于形式,范文大全整理*走过场,没有真正把廉政教育融入头脑,体现在实际工作之中,党风廉政建设与法院工作在一些审执部门还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四)监督乏力和责任考核不健全
虽然大多数法院审执岗位已建立一定程度的监督体制。但还是存在内部监督人员缺位,外部监督难以拓展,内外监督相脱节的现象。对审执一线法官“八小时外”监督也仅限于重大节日前廉政谈话阶段,缺少对法官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机制。同时,多数法院审执岗位责任考核存在考核主体错位、考核内容可操作性不强,考核评价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考核评价指标难量化,考核方法较单一,责任追究动态监管未落实,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责任追究配套措施缺乏,责任追究结果公正性不够等情况。
(五)某些信访人思想偏激法律意识缺失
有的信访人思维方式比较极端,片面夸大社会的阴暗面,只要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就主观认为承办法官违纪违法,立即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有的信访人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并不是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而是涉及到具体的审执业务问题;有的案件当事人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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