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调查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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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地理位置上与我市栖霞区相邻,届时这种不一致可能会一定程度上给我区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不利影响。建议可以加强区域间协调,统一补偿办法和尺度,尽量减少可能带来的矛盾。 (四)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和暴力对抗事件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户文化水平总体不高,法制意识相对较低,发生拆迁纠纷后,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暴力对抗纠纷。我市其他区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工作中,曾出现集体卧轨等恶性事件,特别是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矛盾更大。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亦发生了农民集体上访,到相关部门堵车、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在拆迁办公地点曾发生拆迁户打、砸,继而与工作人员暴力对抗的纠纷,我市某新闻媒体曾对此予以报道,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四、下一步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总体工作思路 土地以及房屋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总体上高度重视、依法实施、整体部署、加强宣传、稳步开展,工作上相互协调、周密细致、文明执法、积极坚决、顾全大局,力争此次大面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特别注意维护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此次大面积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难免会出现群体性事件,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农民房屋拆迁的复杂性,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积极疏导,稳妥谨慎,钝化矛盾,坚决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尽量避免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异,促进城乡结合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稳步发展。 2、统一认识,相互协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而各部门是否能够统一认识,相互协调,执法水平如何等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应当强调大局观,避免问题推诿,矛盾上交。 3、依法实施,文明执法,加强监督。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必须坚持从程序到实体,从手续到手段,都要依法实施。实施过程中,具体实施单位应当注意文明执法,文明动迁,不能采取以暴制暴,以邪压邪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不能打着政府旗号,为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4、排查摸底,掌握户情,适时调整。做好先期调查工作,以便于制定总体动迁方案,特别是补偿优惠方案,并根据调查的情况,适时对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进行调整。做好有号召力的重点人员的思想工作,如村干部、党员、老干部等,使这类重点人员带头服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关于均衡各方利益,根本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建议 考虑到征地拆迁对农民生活的重大影响,应当在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开发经营与保护群众利益三方关系中寻找平衡点,并切实考虑群众在征地拆迁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这是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的根本所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出来的拆迁与被拆迁间的矛盾和问题,实质是三方关系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尚不配套健全,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较低,滞后于现实的情况下,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应当以与时俱进的思想理念,制定适当的方案,在不改变相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前提下,灵活掌握,变通执行,以适度提高补偿数额或以其它方式,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目前可能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提高补偿数额,如我区小营村征地拆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拆分房屋面积,达到套用较高补偿标准的方法。另一种是根据拆迁户的不同情况和要求,由开发单位提供部分较大幅度的优惠价格的房屋,由拆迁户购买。在这次小营村拆迁中,给予拆迁户两处购买:一是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价格1500元左右,但门槛很高,只有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才能购买;一是墨香山庄房屋,每平方米优惠价2600元,但价格仍然偏高。可由开发单位建设一批廉价房,专由拆迁户购买,这样既合法,又有利于解决矛盾。特别是兴建商品房等非市政建设项目,更应当采取这种方式,以缓解矛盾。这次我区仙鹤门地区将兴建全市最大的经济适用房住宅区,这将缓解下一步东部地区大面积拆迁的矛盾。 (三)关于征地拆迁实施主体 此次调查中发现,在征地拆迁的实际动迁操作中,各区作法很不一致。如,此次小营村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公告是由区房地产局依法发出,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征地拆迁工作及补偿协议本应以该局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在小营村以接受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的方式具体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也是以该公司名义与拆迁户签订。而我市栖霞区则统一由该区拆迁办以接受委托方式进行征地拆迁工作。我们认为,首先,小营村的征地拆迁项目,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一方面是建设用地单位,另一方面具体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容易造成拆迁户误解,并产生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可能不利于或影响动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既然目前形势需要界定征地拆迁为行政行为,那么根据行政法原理,受托人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因此开发公司应以区房地产管理局名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而不应以本公司名义签订。应当明确,依据86号文和21号文,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主体和补偿主体,应由其与拆迁户订立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而不应按照目前小营村征地拆迁工作的模式,由开发单位进行。这一点不仅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合法性的需要,也是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否则,如果发生法律争议,法院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时,将难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和政府裁决的合法性。对此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对于拆迁的主体,区政府的意见是明确的,即应为区房地产管理局,从区政府玄府裁(2003)01号裁决书(草稿,未印发)的内容来看,申请人为区房地产管理局,并认定系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的拆迁及安置。建议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实无力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可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直接聘用我区相关具有动迁工作经验的开发单位的动迁人员,以土地行政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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