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震慑力、高效性、持续性。我们反腐有很多高压线,但高压线必须带电,而且要带强电,如果高压线不带电,就只是一根根金属线而已,贪官是不怕的。从反腐败法规建设上讲,仅十五大到2003年11月初,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就达2000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了120多项,既然在监督上“有法可依”,监督的主体又多种多样,为什么“一把手”仍频繁“落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相当部分的制度和措施没得到有效执行,甚至形同虚设。《纲要》提出,要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
3、监督反腐。众所周知,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的香港廉署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廉政公署的职权独立而超然,发现问题即可依照法律避开障碍,对贪污者进行突然的、出其不意的打击。今天的香港,贪污不再是集团的行为,而是个别人的行为,贪污的严重性大大降低。市民对贪污的容忍度大大降低,投诉贪污更主动积极,对廉署也更加信任。调查显示,香港市民对公务员贪污的容忍度,从以前的“可以容忍”降到了去年的0.9%,接近“零度容忍”。在香港,97%以上的腐败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的,但内地高官腐败案则远低于这个数字。人们对腐败的举报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对举报人的保护很欠缺。我们常 常看到一些干部群众在对腐败现象进行监督的同时,遭遇打击报复,有的甚至身陷囹圄。对此,《纲要》在保护人民群众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指出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4、源头治腐。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致力于铲除腐败行为产生的土壤,是新时期中央反腐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不仅要‘反对腐败’,而且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增加了一个“防止”,意义和效果大不一样。“反对腐败”是亡羊补牢式的被动措施,而“防止腐败”则是未雨绸缪式的主动出击。这个主动出击明确告诉我们,中央已经明白腐败不是无根之木,它有着制度性的根源,是那些居心叵测的官员大钻国家法律和政策空子的结果。过去的反腐败行动之所以未能取得满意效果,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这样的认识及针对性措施。因此,反腐败既需要用“加法”,通过加大力度,严厉惩治,使其不敢腐败;也需要用“减法”,通过分解权力,注重预防,使其不能腐败。懂得用“加法”和“减法”反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懂得了制度反腐。
5、自律反腐。在2004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吴官正同志在讲话中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他强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端正党风的关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做到: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这就要求我们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锻炼,加强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做到廉洁从政,自觉抵制腐败思想与贪念的诱惑和侵蚀,做一个对党、对社会、对人民、对自己负责的人。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直有增无减,一大批腐败分子得到了严厉惩处,真正做到了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无论职务高低,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在党纪、国法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随着《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惩治腐败的力度必将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效果必将更好,随着中国特色的防治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腐败行为必将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和民风必将全面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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