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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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各有关部门要为特色产业基地的发展做好跟踪服务,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引导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人才向产业基地集聚。 (十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各市地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0年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地覆盖率100%。各级政府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给予重点支持,使其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尤其要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科技咨询和公共技术平台。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将以省市共商方式给予支持。 四、建设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十三)构筑省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信息资源整合,构建以省级市场为核心、全方位、多层次的科技成果交易体系。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中介机构,鼓励省外有信誉的科技中介机构来我省开展科技成果交易服务,吸引和培养专业人才进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打造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多赢”的原则,重点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和标准化战略平台,为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参与服务平台建设,对企业搭建的服务平台,当地政府可从相关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五)实行产业化科技成果认定和奖励制度。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评价、认定和公示制度。到2010年,优选100项科技成果进行重点推广,并对其产业化过程给予贷款贴息。对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同级财政可按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给科技成果持有者。 五、培育和引进领军人才,打造科技创新团队 (十六)加快高层次创新团队培育和建设。以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为依托,实施“科技创新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实施“科技创业团队计划”;以高新技术园区为依托,实施“科技经纪人团队计划”。省政府将逐步提高高层次专家津(补)贴标准,从2009年开始,两院院士津贴提高到10000元/月。省政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组织院士、高层次专家学术休假、学术活动以及从事技术咨询等服务活动。 (十七)完善激励人才创新创业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年薪制,支持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和企业年金制度。允许科技人员提取所完成的省级科技开发类项目经费的10%作为劳务费。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的人员在合作研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期间交流兼职,允许兼职人员兼职兼薪。省人事部门要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获得发明专利等条件,作为科技人员评职晋级的重要量化指标,予以优先考虑。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独资)在实施股份制改造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在前3年国有净资产经营性增值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 (十八)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各级人事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不受编制、工资总额、户口等限制,实行特事特办。对带高技术成果来我省实施产业化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地政府可以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创业资助;对引进的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地政府择优给予一定科研启动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研究生创新培养基地的支持力度。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博士生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适当提高在站人员资助标准。 六、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十九)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科教领导小组要将科技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发展规划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明显增长。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的保障重点,优先安排科技事业发展资金。省级应用技术与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从2009年开始,省政府增加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实施省科技产业211工程”和重大科技专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坚持投入和效益并重的原则,改革和强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资金引导风险投资的新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省各类科技经费要按照六大科技专项集中投入、重点支持。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跟踪问效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综合经济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防止各部门低水平重复立项和浪费资源。 (二十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2008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率上调10%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企业,支持其成长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十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省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对本省科技企业贷款年递增率20%以上,作为省政府每年实施奖励的重要考评因素。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创办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地科技企业投资额年递增超过10%的省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补贴资金奖励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二十四)完善科技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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