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补偿,几乎是净身出户。令她痛苦的是结婚一年多,她已生了一个孩子。据民政局统计,2006年,因结婚时未到法定年龄未能领取结婚证的村民以及其它原因补办结婚证的共有1660对,2008年补领结婚证的428对,仍有一部分没有领结婚证。一些村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如果不是有关部门的抽查,即使到了法定婚龄,仍不补办结婚证,出现婚姻纠纷,损害的多是女性权益。所以早婚现象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二、对策及建议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农村妇女法制教育,提高妇女维权意识
以“五五”普法、“法律进乡村”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农村妇女法制教育,特别是加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在妇女的普法教育中,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妇女普法大讲堂、开展“妇女学法律、平安进家庭”等活动,帮助妇女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借助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对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媒体上曝光,让全社会谴责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村家庭积极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夫妻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崇尚文明的家庭美德,并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男女平等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建设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整和协调社会力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婚姻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2008年在第十次全国妇女大会召开之际,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力度。
各级妇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宗教、计生等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女维权工作,积极配合协调,严格执法,切实形成完善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利的协调机制,使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服务,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大控制结婚年龄的工作力度,与宗教部门联合共同治理无证结婚和早婚问题。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上仍然要考虑,将计生部门的证明作为新生儿入户的条件之一,以抑制无证生育现象的发生。计生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着力打击无证结婚生育现象。乡村两级政府要发挥管理监督作用,着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受侵问题。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加强妇女普法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妇联四级信访网络的作用,做好妇女信访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家庭矛盾,有针对性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庭,化解在萌芽状态,构筑起“平安**”的家庭第一道防线。要发挥“**市妇女儿童法律服务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预防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服务队等妇联维权机构的作用,主动为广大妇女儿童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心理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措施,维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农村妇女结婚或离婚后以及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有关部门及乡村两级组织,要因地制宜,完善相应措施,关注和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征地补偿等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合理解决,以保证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土地承包权利得到保障。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工作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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