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权力、地位、待遇、名誉等,而把公共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这样,行政伦理失范就有可能发生。
5、行政伦理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一直非常重视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从建国初期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建设上始终严格要求,与时代同步。但是在传统体制下,由政治力量所支持的社会舆论不次于法律的约束性。由于缺乏法治环境,缺乏相应的机制和制度,随着领袖崇拜和政治人格化的神圣性的消解,公务员行政伦理道德失去了往日的政治约束力。特别是随着传统计划体制各种弊端的暴露,与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机构重叠臃肿、职责不清相伴随的是人浮于事、官僚主义、责任意识淡漠、缺乏进取心等严重违背行政伦理道德的现象。
6、行政人员双重身份的角色冲突。行政人员具有双重身份,这种身份的双重性来源于他进入公职系统之前的“原身”是公民。当他经过法律程序进入公共行政部门后,就形成了新的身份和行政职务关系,公共领域的特殊性要求公务员的公共角色定位。社会利益的实现是以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使用为前提的,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为公众谋取公共利益,必须要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能够“大公无私”,不掺加任何个人感情色彩,即韦伯在官僚组织模式中设定的“公共人”。我国学者张康之指出:“作为社会的公民角色的公务员,得到行使公共权力的前提恰恰是个人对其权利的转让,即让个人权利服从公共权利的要求”。而一旦优先发展个人权利,就难以保证其公共权利使用的公共性。尤其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缺乏对公务员角色扮演的严格规范,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居于较高地位,而待遇相对较低的行政人员为了获得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收人,便很容易想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谋取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权谋私等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就不可避免。
四、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对策
防止和治理行政伦理失范行为是促进行政伦理建设、推进社会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的需要。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确立合理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确立合理、实用的行政伦理道德标准,是实行行政道德监督的前提。目前,不少西方国家都建立了系统的公共部门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对行政人员提出了相应的道德要求,时刻提醒行政人员对公众所负的责任,对行政人员规范自己行为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具体到我国而言,要对行政人员进行有效的道德约束,必须改变以往过高或过于空泛的道德标准,制定出一套符合行政部门实际工作的道德准则,以便行政人员遵循对照。当然,行政道德准则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道德环境的形成,这种道德环境的形成有赖于政治承诺和领导层的支持,并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其次,道德准则的要求必须为行政人员所接受,并依赖于他们的职业道德信念和道德自主性。行政伦理道德的标准内容十分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忠于职守,勤奋行政。二是廉洁奉公,清白行政。三是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四是实事求是,科学行政。五是热情待人,协调行政。
2、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体系,是保证行政伦理规范建设的重要基础。行政伦理监督的形式有多种,如政党监督、行政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它们相互结合,构成行政道德监督机制的基本内容。当前,构建完善的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工作的着力点在于:一是加强权力机关对政府道德行为的监督。应在现有的政府领导述职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道德审议制度,将政府及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行作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强政府系统的自我监督。将政府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道德问题作为上下层级监督、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将这些道德规范纳入政绩考核、素质考评范围。三是加强司法机关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四是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政府行政道德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政治实体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社会经济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社会成员监督)是不容忽视的体制外的监督形式,对政府的道德行为的监督作用非常明显。当前应提高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以及监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加强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相关制度建设,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以形成强大舆论压力,限制和约束政府的道德失范行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
3、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强化社会赏惩制度建设,加大赏善罚恶的力度,是行政伦理制度化的核心。一是建构行政伦理道德代价补偿机制。这种利益补偿,既包括精神的褒奖、工作的变动、职务的升迁,也包括物质利益补偿。二是对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对公务员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行为的惩罚量,必须远远高于违反行政伦理道德所得的收益,必须使他们在政治上、精神上和物质上都得不偿失。例如,新加坡政府利用中央公积金制度,把公务员每月工资的40%作为公积金,存放在银行里等公务员退休后才能支取。这40%的公积金,只在公务员的工资中扣除22%,还有18%由国家补贴。也就是说,一个公务员如果从20多岁参加工作,到退休时将会有一笔数目巨大的公积金可以支取,多则几十万,少则十多万,足够保证吃穿不愁,颐养天年。中央公积金是实在而可靠的保障,既是福利,又是一种廉洁抵押,对于胆敢贪赃枉法的人来说,公积金是惩罚的筹码,贪污腐败者被法律宣判后,他的全部公积金将被没收,上缴国库。新加坡政府的做法,实际上是通过向公务员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廉洁抵押制度,变相提高了腐败行为的“成本”。有鉴于此,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不再可能以少数高风亮节的人民公仆“穷而愈坚,不堕青云之志”的标准,要求大部分的公务员在清贫的生活环境下保持良好的行政伦理水平,我们更应该在“重典治乱”的原则下,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以薪养廉”的伦理化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
4、推动行政伦理监督立法。我国在行政伦理监督法制化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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