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对效率的充分尊重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
探讨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问题时首先要辨明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概念,市场机制的运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而分配不公是在先市场机制中的不公平、再分配中公平难以落实等综合因素下产生,其与单纯的收入差距不能混同。在区分先市场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于市场机制来说,选择市场就是选择效率。效率不应成为权利分配不公、资源占有不均的替罪羊。市场机制中的竞争带来优胜劣汰,带来资源的优化配置,讳言效率无益改革。唯有尊重社会成员在竞争中获得的劳动成果,才能引导整个社会走向更加宽阔的发展道路。故而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的。有学者认为,“政府的职责是创造一个能充分激励财富创造的社会环境……如果只把注意力放在分配上,只坚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去激励人们创造财富,到最后就没什么东西可分了,分配只是解决贫富问题的一个方面,不是全部。”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在1956到1976年,国家实行了工资和物价的“双冻结”,这种僵化的分配机制导致了非常不利于青年一代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劳动者积极性被遏制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难免会成为一潭死水。
3.2 这一时期的调整应着重制度的完善,并确立理性的目标模式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表述,似乎隐含了在初次分配中也要注重公平的涵义。第一,总的来说,进入市场机制后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目标的,而现阶段调整的重点应放在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如确立各项标准和保障制度。因为如果缺乏制度支持,部分主体现有收益的获得也将缺乏保障。这种制度完善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因而具有过渡性质。例如相关报道指出,《工资条例》可望在年内出台,其核心 内容 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和欠薪现象。 第二,这里强调的公平应当是一种“适度公平”、“理性公平”。首先,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切忌一刀切,应当在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基础上来“限高”、“扩中”和“托低”,从而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中逐步形成稳定的收入分配结构。举例来 说, 目前,我国私营制造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5%-6%,如果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这些企业员工的工资,企业将有可能大量倒闭或裁员,这样就会使得这种努力是得其反,也不利于产业升级。 其次,从生产单位等内部来看,“限高”、“扩中”和“托低”宜被处理成“一体两翼”的关系,即着力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限制较高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的标准,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假如在内外都能理性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那么其与效率目标的冲突便可以缓和,而这种过渡性的调整也将冲淡进入市场前资源占有不均、权利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3.3 效率与伦理观的冲突与融合
在如今的市场机制中,“效率”目标日益被赋予了其他的要求,如在公司法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金融法制中的“社会责任投资”、“绿色金融”等等,都从正面或反面要求经济主体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逐渐承担主体内外的伦理责任。有观点指出,效率与公平背后,实际上是商业社会、经济活动是否存在道德的问题 ,比起“非道义理论 ”来说,“道德同一论”更值得赞同,即认为商业社会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故应遵守社会的常道,受社会伦理纲常的激励和约束。 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效率的获取与其被赋予的伦理责任存在一定冲突,然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效率被赋予伦理责任或许确有其内在动因,并且可能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4 “后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后市场”机制描述的是在市场阶段之后,由政府主导的,通过税收、财政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的再调整。在这一阶段,国家分配权的行使明显地向公平倾斜,即为缩小收入差距而进行一系列的事后调整,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首先,前文论及,“先市场”机制中问题的解决,依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而如能在再分配阶段逐步推进相关问题,并与先市场机制中的配合性手段相结合,如再分配阶段中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完善,便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的支撑,逐步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推动整个收入分配体系的良性循环。其次,随着“后市场”机制和“先市场”机制的良性循环,以及市场机制中各保障制度的落实,市场机制所背负的包袱将逐渐减轻,其对“效率”目标的追求也将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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