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长论文:刑事和解制度与检察权运用探讨 |
|
|
关系中的伤害以及数额不大的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其目的在于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此可以适当放宽和解条件。二是要明确刑事和解的实质要件。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示放弃相应的上诉、申诉权利,是刑事和解的实质要件。三是要赋予当事人刑事和解的申请权和司法机关的决定权。四是要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刑事和解方式。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暂缓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判,并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在执行阶段,可以对被判刑人减刑或予以假释等。五是要增设暂缓起诉制度。有些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履行协议需要一定的时间,客观上要求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采取一种缓冲措施,即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应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的暂缓期间,视加害人在暂缓期间的悔罪表现、履行义务情况,而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六是修改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并要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建议将相对不起诉范围扩大到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或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的刑事案件,以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出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敏感性,往往是慎之又慎,许多地方采取了人为限制适用比例的做法,导致相对不起诉率过低的现象,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在和谐哲学观指导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大量适用相对不起诉,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七是建立刑事和解诚意调查制度和经济赔偿转移支付制度、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人担心,是否会因为加害人经济实力的差异,出现“花钱买刑”、同责不同罚的问题,以致于侵犯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会有这样的现象:当事人都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意向,但因为加害人经济能力有限,客观上难以对被害人予以经济赔偿,导致无法进行刑事和解。对这种现象,笔者建议,应对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刑事和解诚意实行调查制度,如果加害人属经济暂时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较大数额的赔偿金,但有劳动能力保障其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应启动经济赔偿转移支付制度,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代加害人支付赔偿金,使被害人尽快获得赔偿,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和加害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如果加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并没有经济来源,应实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有效实施。八是要进一步完善非刑罚化的各种措施。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化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期在充分实现被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加害人回归社会的实际需要,真正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亟待建立和完善的措施有:社区矫正、社区服务、管束制度等。特别是管束制度,对刑事和解后的加害人,司法机关不能放任自流,而要与社区、学校、单位等紧密配合对其实施跟踪帮教,准确把握其工作、学习、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矫正其违法行为和一些恶习,强化其法律意识,打消自暴自弃心理,增强自信心,促其改过自新。九是要完善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救济手段。对当事人因受胁迫、欺诈、诱骗等非法方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纠正错误的实体处理决定。十是要规定刑事和解的例外情形。对于累犯、因同类犯罪曾进行过刑事和解的加害人,不得运用刑事和解,以避免刑事和解无节制的滥用,导致对轻微刑事犯罪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七、检察权在刑事和解制度中的运用 检察权的本质是一种法律监督权,以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制度中所运用的都是自由裁量权,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必将导致腐败,已是共识,对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以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侦查机关在执行刑事和解制度中,除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能直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拟做出撤销案件决定的,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要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侦查机关撤案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并且这样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现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直接做出撤案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出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对审判机关偏离量刑建议幅度较大的判决,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自身在执行刑事和解制度中,对做出相对不起诉和暂缓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决定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当然,检察机关在执行刑事和解制度中,要进一步深化检外公开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有关人员的知情权,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当事人的监督,以确保自身做到公正执法。 [1]黄京平:《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法学新思维》,载《法学家》2007年第1 期。 [2]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作者简介:徐军,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现任**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极品小厮修真记 八荒诛魔录 网游之机械狙击手 步步生莲 一剑惊仙 重生之官道 http://*** 上一页 [1] [2] [3] [4]
|
|
上一个范文: 律师所论文:浅谈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下一个范文: 新闻学专业毕业论文:金融危机下涉农文化产业的发展
|
|
|
看了《检察院检察长论文:刑事和解制度与检察权运用探讨》的网友还看了:
[范文大全]医院检验科主任岗位竞聘演说词 [范文大全]检察院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总 [范文大全]乡镇卫生院检验师岗位竞聘报告 [范文大全]检察干警“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四个必须”学习心 [范文大全]2012年检察官“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心得体会 [范文大全]县人大常委会拟任检察员发言稿 [范文大全]检察院“喜迎十八大、巾帼创新业”演讲比赛演讲稿 [范文大全]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演讲稿:忠贞为民,廉洁奉公 [范文大全]检察院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范文大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