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配压力逐年加大。②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与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入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法院执行难度大。目前,全县还没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致使一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难以得到及时解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村规民约的审查、监督机制,村民以自治为由理直气壮,当地政府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因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等诸方面原因感到很棘手,法院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婚嫁女”问题的复杂性,土地承包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执行难度大。
三、建议及对策
一是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发文,要求土地征收相关乡镇在征地款下拨前办好基层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政策,联村干部要当好法律辅导员,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侵权事件的调解;职能部门对公务员的普法教育要落到实处,进一步营造全民知法、懂法、守法,干部带头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建议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门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协调处理小组,统一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案件的协调、处理、具体操作可按**县退田还湖的补偿办法进行。
三是建议由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如国土局、乡镇政府)统一进行协调,对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形成统一意见。建议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之前先就分配名单、分配到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金额(包括计算标准及计算结果)及有关说明情况制表予以张榜公示,并设定合适的公示期,充分履行告知和公示义务。如公示期内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不管理由是否成立),建立由拆迁中心根据异议情况先提留部分款项(约10%-20%),待异议经县法院判决后再依具体情况处理该款。
四是建议县妇联、县司法局等部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提前介入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程序,配合县法院一起共同加强对法律、政策的宣传,更好地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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