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办教育办学与科学发展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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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实施建设,但是对教育发展应当添置的教学设备、教学器材、教学资源等教学实施不作发展性计划,对教育科研需要的投入也不作安排。其次是在办学导向上,过于强调“优生决定论”。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着“优秀学生决定着优秀的学校”这样的潜意识,因此,民办学校招生往往倾向于各中小学优秀的学生,尤其是成绩较差的学生则不予接收。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学生享受公平教育的原则,同时也制约了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另则,在学校对外宣传方面,特别注重宣传少数优秀学生的优秀学业,把少数优秀学生的发展简单地定位为学校的整体发展。其三是在学生教育发展观上,注重精英培养,忽视了全体学生的发展。在民办学校的发展意识里,往往把学生的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发展的唯一标准,考试为导向,以分数为衡量教师业绩与学生学业发展的标强调,形成考什么就教什么,不考不教的错误倾向。强化了应试教育的精英培养模式,致使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培养这一教育宗旨难以在教育实践得到有效体现。3、课程实施缺乏统筹兼顾课程是学校落实教育目标的重要载体,《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地规定:“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这就意味着学校在要执行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与运用。但是在课程执行过程中,大多数民办学校受应试思维的影响,学校教学重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一些学科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其他课程,如美术、音乐等课程学校大多是被其他课程所占用。而新课程实验要求学校开设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则没有严格执行。在学科课程的教学上,民办学校仍然是注重于教室里进行学科知识的系统传授,忽视了学科课程的实验操作。形成了重视国家课程忽视地方、校本课程;重视学科课程,忽视活动课程;重视知识课堂传授,忽视操作能力培养的三重视、三忽视的课程实施现状。民办学校的课程实施显然是违背了国家课程改革的精神,导致课程实施上的偏废,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培养,更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4、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不规范。管理理念决定管理的方式与行为。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对办学有热情,但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对教育的规律缺乏整体而系统的认识,常常是家族式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聘用的校长常常只限于一般性事务管理权,实际上,事务管理权也仅仅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执行者的监督权而已,对学校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确立内涵发展的方向、教育投入的项目等重大决策没有有效的建设权或决策权,不利于学校的规范管理和学校的长远发展。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只是注重事务性管理,而忽略人才资源的培育。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一是忽视师资队伍建设。一味强调教师已有的素质,不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因此,大部分的民办学校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导致教育研究荒废,教师专业成长乏力。即便是有些学校零散地开展一些,也大多是以听课、评课为主,教研形式单一,主题不明,使得教师的教学观念陈旧,策略僵化。二是教师岗位聘用低要求。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在教师聘用上,出于种种原因,聘用一部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岗位工作,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低下,同时也违背了《义务教育法》。三、民办教育发展对策民办教育学校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内在主要矛盾。民办学校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集中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的存在与发展是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为宗旨,教育的公益性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有效地主导着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效益。反之亦然,投资主体的行为是为教育的公益性服务的,投资主体的盈利性是第二位。但是,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实践中,民办学校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投资主体把投资办学的盈利性视为第一性,以投资的盈利性主导教育的公益性,因而形成一切投资以盈利为核心的错误倾向,导致民办学校重视规模扩大,忽视内涵发展;重视有形资产投入,忽视无形资产投资;重视经济效益产出,忽视教育效益产出;重视自由式发展,忽视规范化发展等一系列违背教育法规及教育发展规律现象。因此,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精神,坚守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兼顾投资主体的盈利性,坚持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实行教育行政的有效管理与主动服务,是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工程的现实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正视民办教育发展主要矛盾,把握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现状,理性分析,务实研究,探索、解决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对策,才能为民办教育的新发展注入新的动力。1、完善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性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教育、城建、规划、土管、人事、税务部门要共同参加研究制定全县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成立社会力量投资办学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由计划、人事、规划、土管、公安、税务、物价、城建、供电、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兼顾,协调动作,合力解决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各类民办教育的布局规模、办学条件、生源、师资进行全面的统筹,制定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民办学校的设置与审批、管理与监督、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在民办学校征用土地、教师管理与职称评定、学生待遇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制定民办学校发展性评估标准,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结合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借鉴先进县、市民办教育管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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