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会议审核确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反腐倡廉建设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3、在办案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事件,有案不查、瞒案不报,被市纪委、市监察局查处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反腐倡廉建设不合格单位: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总成绩未达到60分;
2、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达到40%以上。
八、考核成果运用
(一)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
(三)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按照“谁考核,谁反馈”和“考核谁,向谁反馈”的原则,由考核组组长向被考核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当面反馈,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四)对排名较后的县市区,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名较后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建议市委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九、考核工作纪律
(一)各考核组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各室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价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成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省纪委、省监察厅颁布的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严禁各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请客送礼,违者将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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