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周知的卷烟危害前提下,卷烟依旧作为礼品在流通着。
公共场所禁烟,这有必要。不能将自己的喜好强加于别人。但同时,在更为广泛、更为严厉的禁止公共场所吸食卷烟的同时,必须要考虑目前有吸食卷烟习惯的人群。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也只是“控烟”而不是“禁烟”,是控制卷烟消费,保护大众健康。既然吸食卷烟不违法,那么这部分人的消费习惯也必然得到法律的保护。很显然的,在任何场合禁止吸食卷烟,是不人性的,是矫枉过正的,是侵犯人权的。可以限制卷烟吸食的场合,但需要考虑限制场合的时间跨度,是否人性化,如果时间过长,则必须要设立吸烟区。换言之,公共场合禁止吸烟,只要该措施是人性化的措施,对目前卷烟消费习惯的人群,是一个限制,但不是绝对的影响。
直面缺陷,主动承诺
中国烟草的发展,脱离不了社会发展这一大环境,脱离不了公序良俗的道德环境。既然控烟事实,已为社会大环境所认同,笔者认为,作为政企合一的中国烟草,更应高姿态面对控烟呼声,在控烟环境下,维护烟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非烟民的合法权益。
包装按照《公约》要求进一步变脸
《公约》第11条对尺寸规定为“占据主要可见部分50%或以上,但不少于30%”,我国规定为“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公约》要求“警示信息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我国规定为“底色可用原商标底色。如警语区底色用原商标底色,则须用与底色有明显颜色差异分割线;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mm,英文不得大于相应汉字”;《公约》阐明“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我国规定目前只要求采取文字形式。控烟主义对我国规定的包装“变脸”极其不满意,认为只是符合《公约》的最低要求。笔者认为,中国烟草行业作为政企合一的行业,应充分重视各种意见,可以就卷烟包装“变脸”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论证,尽可能的满足控烟主义的呼声,这也是责任烟草的另一种表现形态。
进一步加强品牌整合
中国烟草异常重视品牌整合。2001年,国家局公布了36个名优卷烟品牌,制订了《中国卷烟品牌战略研究提纲》,标志着中国烟草行业的品牌战略正式启动;2002年提出了“大品牌、大市场、大企业”发展战略;2004年,出台了《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2008年,印发了《2008年卷烟品牌定向整合产品目录》。2008年,排名前20位的卷烟牌号产量占卷烟总产量的44.05%;销售收入占卷烟工业销售收入的61.22%。而在2004年,前10家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集中度为39.7%,前10个卷烟牌号生产集中度为19.3%。在控烟体制下,卷烟品牌营销受到一定限制,卷烟品牌整合非常必要,大品牌战略可以减少内耗,增强整体竞争实力。
杜绝“擦边球”广告宣传
各大品牌为争夺市场份额,曾采取“擦边球”方式在电视上大放广告,广告画面唯美,宣传内容遮掩。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场所、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各大品牌“欲抱琵琶半遮面”的做法,被许多控烟主义者唾弃,且有违法的嫌疑。2004年刘翔代言白沙卷烟品牌“鹤舞白沙,我心飞翔”广告,引起舆论大波,最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中心通过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鹤舞白沙,我心飞翔”等属于烟草广告语,依广告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媒体停播。中国烟草政企合一性质,更应注意所有行为的合法性,采取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进行品牌影销与推广。
将吸烟区作为卷烟品牌推广的前沿整地
虽然国家采取“控烟”措施,但既然国家允许烟民的存在,必然要考虑烟民的权益,必然要建立吸烟区,这是中国烟草行业除零售终端营销外,可争取的最大的也是最好的宣传阵地。如电梯、公交车辆广告一样,早几年没有人认为可以进行广告宣传的地方,如今都成了广告营销硝烟战场。各卷烟工业企业或各烟草商业企业主动设立吸烟区,将吸烟区与公共场所分隔,本就是支持“控烟”措施的一大举措,在吸烟区门口不做任何宣传标识,但在吸烟区内,可以在标识“吸烟有害健康”的同时,进行卷烟品牌推介。通过立面品牌内涵介绍、品牌文化展示,使卷烟消费群体在吸烟区内进行“广告”洗礼,是中国烟草在“控烟”尴尬境地,不违法的宣传和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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