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评论员文章为开端,在全国掀起了一场以“解放思想”为基本内容的启蒙运动,为改革开放奠定了思想基础。
不过在当时进行全面改革的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中国党政领导采取的策略是在保持命令经济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作出了一些变通性的制度安排,为民间创业活动开拓出一定的空间。
第一,在土地仍归集体所有的条件下,以“包产到户”的形式恢复农民的家庭经营。
在1955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全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在“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强制下加入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分得的土地也合并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除国家不包工资分配外,合作社已经与国营企业没有区别。1958年7月,毛泽东又号召把高级社合并组成“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土地、劳动力和其它生产资料都归“政社合一”的公社统一调配。
在实现“合作化”以后,农民依然希望重建自己的家庭经济。于是,一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在“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名义下提出“包产到户”的要求。但是毛泽东把“包产到户”和集体农民拥有的小块“自留地”、农民出售家庭产品的“自由市场”以及个体工商业户“自负盈亏”放在一起,合称为“三自一包”的“资本主义复辟逆流”。每一次包产到户的要求都受到严厉的批判和制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许多地区的农民再次提出实行包产到户的要求。当时出现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三种主要形式。现在通常称为“包产到户”的形式在当时称为“包干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包产到户”浪潮,首先在安徽兴起。“包干到户”的基本做法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一般由村委会代表)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农户按承包合同完成国家税收、统购或合同定购任务,并向生产队上缴一定数量留存用作公积金和公益金,余下的产品全部归农民所有和支配,从而取消了生产队统一经营和统一分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因此,“包干到户”意味着农业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向家庭在承包来的土地上经营的根本转变。
除安徽外,四川、贵州、甘肃、内蒙古和河南等地“包产到户”也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并且对促进当地农业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上述地区的这种制度变革不被当时实行“两个凡是”方针的党中央所认可。直到1979年的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还规定:“不要包产到户”和“不许分田单干”。不过,随着邓小平掌握实际领导权和“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的终结,1980年9月,在中共中央批转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专题座谈会纪要,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提出“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长期‘吃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也可以包产到户”。这一文件下发后,全国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快速发展,其中发展最快的是“双包”(“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198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第一个“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 “包工、包产、包干,主要是体现劳动成果分配的不同方法。包干大多是‘包产提留’,取消了工分分配,办法简便,群众欢迎。”这就使以“包干”为主要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度有了正式的政策依据,从而使这种自下而上的自发制度演变得到了自上而下的确认。1983年初,实行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双包”的生产队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98%。这意味着中国农业在继续保持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通过“承包”的方式使农民的家庭农场得以建立。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的推行极大促进了中国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促使中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1985年农村总产值较之1978年增长了近3倍。1984年,中国粮食总产量达到创纪录的40731万吨,比1978年增长33.6%;随着农业发展,农村产业结构日趋合理,林、牧、副、渔以及农村工商业产值均有所提升;农民收入也有了大幅度增长,198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5元,比1980年增长85.5%。
第二,在保持公共财政与企业财务合一的前提下,实行“分灶吃饭”的承包制财政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有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了缓解1979年出现的巨额预算赤字,调动地方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从1980年起,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资源配置权力和财政收支决策权力下放给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体制由中央统收统支制转向包干制,即当时被称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除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仍实行接近于“统收统支”的办法外,其余省及自治区都实行“分灶吃饭”,即按照预先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在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之间分配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于是,省、地、县等地区成为具有自己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中国经济也由一个单一的系统转变为包含许多独立子系统的“多部门系统”(multi-division system),甚至“多级法人制系统”(holding system)。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获得了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权力之后,有动力为本地区进行市场创业活动的人士提供保护和支持,通过扩大本地区的经济总量来提高地方政府和官员个人的收益。这可以说是“分灶吃饭”改革的一项意外成果。
第三,在生产资料的流通和定价上实行 “双轨制” ,即在物资的计划调拨和行政定价的“计划轨”之外开辟出物资买卖和协商定价的“市场轨”。
在集中计划经济下,所有生产性物质资源(生产资料)都由计划机关通过行政指令在国有经济单位之间进行分配,价格只是在这些单位之间进行核算的工具,除占比重极小的集市贸易有少量“三类物资”流转外,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市场。改革开放初期,乡镇企业、个体企业和其他非国有经济成分开始产生和逐渐壮大,它们的生产资料供应没有列入国家计划,如果没有市场交易,这些企业就难以生存,更谈不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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