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联系方式;被鉴定人简历 验明身份证或户口;填写简要案情、鉴定的项目、所送检的材料、委托办案人、被鉴定人签字等程序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⑵ 注重《司法鉴定协议书》按照国家司法部规定:收费标准、回避制、时限制、协议事项、鉴定风险的提示等委托单位(办案人)、受理的机构、司法鉴定人签字。
⑶ 注重听证会制度化。对于双方陈述意见、争议处理的焦点问题,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双方到场。(如:司法医学类,被鉴定人必须进行现场查体、验伤、照相)做到鉴定程序公开透明、另受案机构一定要告知委托办案人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咨询。
⑷ 注重规定的"鉴定时限"。文书会鉴制讨论,做好移交、接[文秘(档案员)、签发、使用(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人名章)审批手续前题下,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⑸ 注重反馈、送报信息、违法调查制;做好上访投诉、法律缓助工作。
4.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管理措施。依据《决定》第十三条: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将撤消机构登记,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
⑴ 对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⑵ 对提供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
⑶ 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⑷ 对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⑸ 对司法鉴定人在工作中进行舞弊、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延误时限产生不良后果的;
⑹ 对司法鉴定人员有故意不配合鉴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诋毁、或以其它形式损坏"机构"、司法鉴定人形象利益的;
5、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重中之重主要对终止、撤消、错鉴鉴定的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通过组织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因终止、撤消、错鉴鉴定而产生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的,其它应对对策,视情节,退返所收鉴定费,由"机构"先期从执业风险基金费中出资处理赔偿事务。后经"机构" 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视案件情节,经讨论后报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司法鉴定人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制度:
⑴ 对受案、检案、司法鉴定过程中和鉴定结论经会鉴制以规定的公文形式发出鉴定书后,如发现有因其它干扰因素导致鉴定结论失误、错误或不确切,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又无力纠错补鉴的情况的;
⑵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充分,结论明确的,如委托方无理提出撤消鉴定的;
⑶ 鉴定程序起动后,如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由司法鉴定人提请终止鉴定的;
⑷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原因导致和错鉴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⑸ 在司法鉴定检验过程中,出现非鉴定人员所能控制的因素(如辅助检查结果等)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⑹ 鉴定结论发出后,发现有新的材料及证据需要补充的;
⑺ 对于鉴定意见存有分歧的案例,为了不导致错鉴,司法鉴定人必须通过"机构"征得委托办案人、当事人同意的前题下,报呈 "机构"司法医学专业管理委员会研讨决定:一是外请专家会诊;二是终止鉴定的;
⑻ 对于有技术人员参与检验的司法鉴定人应确定好技术人员在错鉴过程中的影响程度,以确定责任和所承担奖惩的经济比例的;
⑼ 对于符合受案程序,鉴定文证材料(检样)齐全,鉴定程序已起动,而委托方提出终止鉴定的,"机构"应收取不低于原鉴定费用标准的50%;
⑽ 对于已受、检案件,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的,司法鉴定室人有权及时提请退鉴或终止鉴定, "机构"已收取了鉴定费,应收取原鉴定费用标准的50%;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执业风险有偿服务性工作,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工作是先为法,后有偿的服务,切不可单纯以利益为出发点,一定要在鉴定过程中做到鉴必有据,无据不鉴,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技术操作、行业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才能做到位。总之,影响司法鉴定执业风险的因素很多,但随着司法鉴定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未来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责任完整体系下,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将共同的承载着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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