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明确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个人的认知和判断,鉴定个人要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2.9实行司法鉴定听证制度,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对鉴定资料补充、变更、增减以便实现科学、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工作。
2.10加大鉴定设施和设备投入, 以《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通过司法部开展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
设备和实验室认证认可,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保证鉴定质量。
2.11加强鉴定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增强国际交流合作,了解国外司法鉴定领域的最新进展和鉴定技术与国际接轨。
2.12聘请业内知身人士担任鉴定工作顾问及监督员。建立司法鉴定诚信,执业考核、司法鉴定规范化管理考核机制。
2.13规范操作规程,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能在鉴定中运用的科学技术方法的标准和范围。
2.14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鉴定属于专业知识的范畴当事人包括律师很难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助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理解和对鉴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充分发挥庭审质证功能能够在庭审中复核鉴定结论而提高鉴定质量。
2.15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中立性、科学性和资源共享的格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与鉴定活动时处于中立地位,能够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
2.16完善司法鉴定质证制度。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认识,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活动最有力的公开监督,能够为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提供程序上的保障。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是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有利于排除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各种干扰因素,去伪存真使鉴定人提高鉴定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有关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工作是专门性,复杂性问题, 由于本人的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 敬请同业者共同来探讨此课题,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以保障司法公正,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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