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必要性分析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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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作为法律保障手段,其不可缺失的特性决定了在某些情况下比服务类的援助更加至关重要。只有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才能使法律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五、司法鉴定客体的特殊性要求司法鉴定救助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证 与法院对困难当事人减免缓费用和律师对困难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不同,司法鉴定的进行需要必备的鉴定客体。就与个体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来说,司法鉴定人以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的前提是要有医疗检查的结果。如果没有查体、透视、化验等医疗检查结果,司法鉴定就无法进行,而这些医疗检查的费用也是弱势群体难以负担的关键部分,也就是说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司法鉴定本身的费用,还有鉴定之前必需的医疗检查费用。即便是司法鉴定机构为其免除了司法鉴定所需要的费用,仍然存在前期医学检查的费用问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被鉴定的客体通常由需要做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通过委托方提供给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自身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客体,就只能在司法鉴定前实际进行相关的检查,但是这些检查需要的医疗设备和化验检测药品、工具都存在于专业的医疗机构里,有着较高的成本,不论是要求医疗机构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承担鉴定前的检查费用都不尽合理。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来加以解决。 政府以专项救助资金的形式来帮助被救助对象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在一定层面来说不失为最合适的解决途径。因此,只有地建立起完备的司法鉴定社会救助制度和设立专项的救助资金,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救助的有效开展。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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