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要落实效能监察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效能监察,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建立国有企业绩效考评体系。2008至2010年,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度绩效考评办法。
(三)强化国有企业责任追究
按照国有企业经营决策失职责任追究办法,对企业经营决策中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加强责任追究。要严肃查办国有企业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等侵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典型案件。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和企业健康发展。
四、以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七项要求”为重点,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规范从业行为
(一)规范决策经营行为
2009至2010年,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及重要人事任免;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合并、分立、出售、转让、重组改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不准违反规定,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不公开、公示;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准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二)执行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 http://***。不准在下属企业、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不准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擅自领取兼职报酬;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准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明确经营回避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和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或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不准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互相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薪酬和职务消费管理
薪酬发放及职务消费必须坚持报酬与风险和责任相给合,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统一,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管理,督促落实有关规定。国有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职务消费标准;不准超标准购买、未经批准提前更新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欠税、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更换小汽车或者购买高档办公用品;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出国(境)考察、旅游;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装修住宅、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不准将职务消费范围内的开支,转移到下属单位报销;不准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后,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述廉,职务消费应当作为述职述廉、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述职述廉情况要报局和国资办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
局党委要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的领导。各企业是惩防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领导班子要把惩防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切实做到惩防体系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要建立党组织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领导体制。
(二)明确任务
各企业要根据本工作计划,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制定2009—2012年本企业惩防体系具体实施细则。要认真落实作为惩防体系建设责任主体的各项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各企业每年要向局和国资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监督
局每年对各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把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发现企业没有认真履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职责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在惩防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切实提高惩防体系建设实效,努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市国有企业腐败预防工作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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