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 |
|
|
据标准: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综合、判断事实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查明的事实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符合,则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其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如果不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则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例如:某甲因涉嫌盗窃他人手机一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作为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受案后首先要审查嫌犯的主体身份问题,就盗窃罪而言,关键在于其实际年龄是否已达到或超过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嫌犯推翻以前所作供述,向检察官辩称其只有十三周岁,而公安机关仅根据骨龄鉴定结论认为其超过十四周岁,但是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检察机关就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就此提供新证据,否则就达不到起诉标准。再如,对赃物手机的价值若只有被害人陈述和价格事务所据此所作的估价结论,根据法院目前的定罪标准,其犯罪数额也无法认定,同样需要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实体上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程序上又不存在违法之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审判机关更是注重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若符合则作出有罪判决,若不符合则判决无罪。可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均是围绕一个共同的基点即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展开的。而且这一标准也为证据的调查和运用指明了方向,具有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特点。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工作实质上就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相关犯罪构成所进行的反复论证。如果侦查机关提供的论据程序合法,能够形成闭合的锁链,得出排他性结论,并最终达到刑法对这一犯罪所规定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要求,这时提起公诉所需要的证据便已“达标”。因此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二是程序标准,即侦查活动的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范文: 检察院社会化大预防机制思考探讨 下一个范文: 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
|
|
看了《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范文大全]论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 [调查报告]检察院:关于网吧周边刑事案件发生情况调查报告 [范文大全]法律论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 [范文大全]公安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公安局刑事侦查局政秘处行政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公安局刑事侦查局主任科员、探长先进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及应用 [范文大全]刑事警察支队探长先进事迹材料 [范文大全]暂缓不起诉问题思考探讨 [范文大全]支持起诉保护国有资产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