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设立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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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三、设立“主诉检察官督导室”进行高效、有力的监督 “如何在实践中找准平衡点,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制度呢?”我们以此为课题,制定了“主诉检察官督导制度”。该制度以有效地对主诉检察官实行监督指导、切实保障主诉检察官正确行使职权为目的,成立专门的监督岗位,即“主诉检察官督导室”,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纪检专职人员组成。主诉检察官对否定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改变侦查机关定性及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于案件起诉前三日填写备案表,交由督导室审查,督导室发现主诉检察官否定、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或适用法律 不充分的,可以调阅案卷进行审查,如发现有重大差错,则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制度试行以来,已有相当一批案件备案审查,接受监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实践表明,“主诉检察官督导制”有着积极的司法意义:1、使办案透明化。上述三类案件是容易产生争议也容易发生违规操作的特定案件,对上述案件的界定使监督活动有的放矢,突出了监督的重点,将该类案件进行诉前备案,也就是将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活动置于公开审查之中,提高了透明度。2、监督者具有权威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办案经验丰富、法律水平高的业务人员,有权将案件提请检委会讨论;纪检专职人员则有权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者的权威性使“主诉检察官督导制”运行顺利,依法进行。3、有利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这是一项事前监督,提交督导的案件又大都是有一定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起诉前的审查备案使该类案件多了一道把关,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也迫使主诉检察官在办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更加审慎。4、杜绝违法办案。从程序上防止主诉检察官滥用权力违规办案,反腐倡廉,使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康发展。5、并非越权干涉。“主诉检察官督导室”无权改变主诉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只对确有必要的案件提请院检委会讨论,按照程序作出维持或改变的决定。因此该制度的设立是以尊重主诉的意见,保证其权力正常行使为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对案件的审查均是以备案为主,尽量维护主诉检察官的处理决定,只在案件处理明显不当时,才按照严格的程序纠正错误。这样才能做到监督而不粗暴干涉。 6、监督专职化。以“主诉检察官督导室”的形式设立专职机构,除了对案件的审查监督外,全面督查主诉检察官的各项业务工作,如对执法作风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旁听庭审等,并填写表格,作为衡量主诉检察官业务水准、称职与否的重要考评依据。 制度的形成与成熟必然要走过一条曲折摸索的路,我们在如何完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监督机制方面做了点实践探索,虽然我们的“主诉检察官督导制度”已具雏形,在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诉权力失控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他在某些环节存有欠缺,如,主诉检察官若不按规定提交督导,则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对主诉检察官也缺乏具体的奖惩规定,均有待继续完善。相信,不断完备的监督机制将有力地促进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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