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教育,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
1、会同公安、法院联手教育。
捕诉防一体化,由检察官一人承担,由于在审查批捕后比较了解熟悉案情,对于一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批捕的未成年人犯尽快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而在审查起诉时,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尽快结案,移送法院,同时建议法院尽快作出判决,以缩短未成年犯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有利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改造。同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议看守所采取特别的分仓关押制度,并联手进行教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未成年人,移送起诉时,主动与法院联系,介绍未成年犯的情况以及案件情况,会同法院少年庭共同做好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
2、贯穿全案过程教育。
围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各诉讼环节,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教育其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促使其改邪归正,作为对其权益的最有效维护。对因年幼无知、偶尔失足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着重引导其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对有抵触和侥幸心理的青少年,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促使其主动坦白;对一贯表现不好,不以为然的,则应严厉指出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促动其良心悔过;对思想有压力、情绪不稳的,耐心细致地讲明法律政策,帮助其稳定情绪。注重发挥公诉意见书的教育功能,通过公诉意见书扩大法制宣传的深度。
3、 立案件跟踪备案制度。
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不起诉、不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完善帮教制度,实施一案三措施,即每案一份未成年犯罪人的悔改书,一份父母的帮教措施,一份办案人的帮教计划,同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措施。
(三)扩大宣传,起到预防犯罪是根本的实在效果。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综合治理方针。惩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是社会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是必要的,可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作用,对违法犯罪者起到警醒作用。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综合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也必须采用综合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捕诉防一体化后,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以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学生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宣传为层面,形成点、线、面全方位开展法制教育的局面:1,派驻辖区学校法制校长;2,在辖区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网络;3,设立维权热线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宣传站;4,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以及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加深未成年人的学法、守法意识;5,针对捕诉防一体化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撰写信息和调研文章,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6,通过新闻媒介,扩大办案宣传面,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工程。
三、必要的监督机制是捕诉防一体化的保障。
捕诉防一体化,赋予检察官批捕权、决定起诉权、退查权、延长办案期限权等。放权检察官,不意味着撒手不管,无监督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和滥权。因此,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捕诉防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充分体现有效性和协调性,既能保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同时,又防止对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权能限制过多。
(一)依照法律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个人决定。
(二)检察长的决定权和过问权。检察长有权随时抽查,发现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独立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运用决定权予以否决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采取听取汇报、过问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进行监督
(三)与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凡是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作出决定而出现错案的,应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或捕诉防一体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均与本院制定的《目标管理奖惩办法》、《个案奖惩办法》等多项制度有机结合。
(四)督导室的检查权。检察官办公室督导室可以通过对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的捕诉防工作进行案卷抽查制度、巡回考察法庭公诉、当事人举报监督制度、法律文书公示制度等来保证捕诉防一体化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既有案前的教育防范,又有案中的抽查监督,还有案后的责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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