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竞办。这种模式下,需要设立一个专人,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移送的全部案件,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在内部局域网共享另一端的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对受理案件进行同步浏览,由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一些案件确定为疑难复杂案件,然后在内部局域网上进行挂牌竞办,各检察官办公室在网上查阅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摘牌,挂牌竞办的案件最后分流至最先摘牌的检察官办公室,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摘牌,则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指定分流至某个检察官办公室。一般案件,则由电脑随机,在网上分配至各个检察官办公室的文件夹内。这种分案模式在目前情况下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且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在这种模式中增加了专人分案这一行政环节,在原来科室内勤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设立一个专人,而且这个专人在理论上不属于任何一个检察官办公室。笔者认为,这个工作可以由举报预防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当然这在法律上还没有依据。
在上述几种模式运行的同时,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建立一种案件的转办机制或称案件的再次分流机制。当出现最初分得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在承办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或者有法定的一些回避情况时,出现督导室在检查中发现某检察官办公室有徇私枉法等情况时,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和督导室的负责人就可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提出转办案件,对案件进行再次分流。经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决定后,按照挂牌竞办的程序进行案件的再次分流。
三、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原则
由于每一种分案模式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因此在考虑实际的分案模式应该权衡利弊,更应该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
减少行政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由于在基层检察院改革中设置检察官办公室的初衷就是减少行政环节,增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独立性,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与之配套的分案模式也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这一原则。
放权检察官,激发主动性原则。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司法属性的回归从某种角度而言是检察官办案独立性的相对回归,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一定程度的放权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直接地认识到自己的价值所在,并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约束自己的行为。
合理避让滋生司法腐败、不公原则。案件分配作为一种涉及业务的检察行政事务,本身并不涉及案件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案件的分配方式可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与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不同的案件分配方式对于制约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滋生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在考虑选择何种分案模式时,应尽量选择制约力强的或者通过制订程序来合理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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