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人们的各个方面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将“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让其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经济活动中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使在市场经济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章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推进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已步入信息时代,消费者和用户购买商品往往是靠广告、认品牌,是所谓印象交易。当前,有些“形象大使”唯利是图,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对明知设计广告内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甚至质量低劣,信誉极差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背离伦理道德,丧失良知和人格和尊严,“纵”、“横”为信誉极差的企业,为劣质商品、劣质服务叫“好”。甚至编造谎言,贬低与广告主同行业的经营者及商品,诋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信誉。使用绝性语言,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否能一以贯之,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看其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用其信用记录来衡量,如果其没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建立经济户口、建立信用档案,客观上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促进社会经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
第四,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广告受众的要求。广告主是通过“形象大使”的广告,刺激广告受众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得到自己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形象大使”的广告行为直接影响广告受众的思想意识和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在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②。广告受众需要广告内容真实,有真实可靠的广告信息来正确引导自己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实用消费、理性消费、眼前消费和长远消费。因此,广告受众要求通过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来明确与其的民事关系、法律关系和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范畴,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完成了广告,共同从广告中获得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达到了自己的经济目的。因此,广告主、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立其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当商业广告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时,让“形象大使” 承担相应由商业广告活动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六,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形象大使的要求。当前,利用“形象大使”具有的知名度和积聚的人气,带动新晋品牌实现知名度迅速飚升、维持品牌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塑造一个良好的形象,达到与目标受众的心灵沟通的方法已被众多经济学家、企业家认同,也是他们习惯做法,更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现代商业营销手段。世界各国都有企业宣传新产品或促销争相不惜血本开天价请名人代言的案例,这为“形象大使”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形象大使”没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开展自身广告宣传、无法开设银行账户等,从事经营活动要靠经纪人或经纪人公司中介,靠经纪人中介机构来对自身进行广告宣传、联系商谈广告业务、结算经济往帐目和纳税等,给自己的经济活动带来诸多不便因素。特别是有些经纪人或经济人公司在中介活动中从中作梗,收取高额中介费用,或从中大吃回扣。因此,“形象大使”要求国家将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确立其进入市场的合法主体地位,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创造更多便得条件。
第七,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当前,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中,通过注册登记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显的越来越重要。“形象大使”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运行,已形成一类庞大的群体,是一种非法的市场经济形态在市场中运行,不符合国家管理国家事务的理念要求,不利于市场经济多元化的竞争。由于“形象大使”进入市场从事经济活动未确认其市场主体地位,工商部门无法依据相关法律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无法对其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及产生的危害后果进行责任追究。工商部门为充分有效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作用,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地位,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