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文化单位,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要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按照新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这类科研机构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核定编制后,国家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
(三)做好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
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的职工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当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运行。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时的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
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财政配套政策
政府财政要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养事不养人”的原则,在文化事业费总额不低于改革前,并按照国家法定的增长比例增加的前提下,改革政府文化经费投入方式,调整文化经费投入方向,建立新的文化经费投入机制,以提高财政文化支出的效益。
调整投入方向。改革后的文化事业费主要用于支持提高人民基本文化需要的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具有文化导向性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等领域。
改革政府文化事业费投入方式。建立国家文化计划项目招标制度,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支持扶持文化精品项目的生产,使文化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后的文化生产实力和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建立新的文化事业费投入机制。财政文化支出项目的设计要符合有利于鼓励出文化精品,鼓励原始创新的原则。对于表演性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要以演出场次、文艺原创性作品、获奖作品及节目为项目进行补贴和奖励;对于采纳和未被采纳的作品,分不同标准给予补贴;对优秀文艺人才给予适当津贴补助。其他文化单位根据业务性质,由财政部门设计相应的支持项目。
财政对市直文艺院团经费供应的改革,实行过度期内逐步到位:对转制的市直文艺院团,原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正常事业费和5年过渡期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从改革完成当年起,对市直文艺院团的正常事业费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按不同的比减拨:经营性型市直文艺院团的正常事业费,从改革完成当年起,除保留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正常事业费和适当补助5年过渡期新增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外,其余经费全部减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市直文艺院团的正常事业费、暂予以保留,但所拨经费改变使用方向,重点用于文艺项目。全市新增和减拨的文化事业费由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管理,集中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市直文艺院团优秀剧目、优秀作品生产,和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充分发挥投入资金队文艺发展的促进作用。 本文章共
2页,当前在第
2页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