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健康检查项目由保险公司提供;同时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向国民进行健康教育,所有医疗保险公司用于卫生宣传的经费每人每年不能少于5马克,包括国家医疗保险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都要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这些措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韩国的国家健康保险公司也将预防作为使命之一,非常重视健康检查,尤其是督促自雇职业者进行健康检查。免费对40岁以上者提供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符合健康保险目录要求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每年一次的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检查,女性可以申请乳腺癌检查,已诊断有肝脏相关疾病的人可以申请肝癌检查。国家健康保险公司支付常规健康检查的全部费用,但癌症检查费用被保险人需承担50%。日本在应对老龄化方面取得了经验,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老人的健康水平以及预防特殊的生活习惯病。日本制定了“特定身体检查”与“特定保健指导”两大基本方针。各医疗系统将使用保险金开展“身体检查”和“保健指导”。这就意味着,以前仅作为治疗疾病使用的保险金,今后可用于疾病预防,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改革。该法案已通过,将于2008年开始实施。我国台湾省的全民健保定位为向全体居民提供适时、适度的包括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健康教育等广泛性的医疗服务。以上国家和地区是公认的典型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它们已经由单纯的疾病保障向健康保障转型,这种现象不是孤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应该看作是一种发展趋势。
四、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功能使命定位和未来发展目标。医疗保障模式和健康保障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保障项目不同,而不在于制度类型和保障水平的高低。提倡健康保障的概念,并不是提倡医疗高消费,也不意味着增加更多的投入,而是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医疗消费,更加有效地提高健康水平,同时,由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需要得到越来越多的预防、保健、护理和康复等服务。这些都要求医疗保障模式向健康保障模式转变。
(一)应该实行积极的疾病干预政策。“小病”和“大病”不能截然分开,更不能用费用高低来划分,干预“多发病和常见病”从健康角度和经济角度看是最有效率的,因此,在社会保险领域应该重新审视对卫生医疗的干预政策,按照社会医学所证明的规律,既要干预“大病”,更要干预“小病”,这样才能提高健康水平。
(二)探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引入预防和健康教育的工作机制。社会医疗保险不能只管去医院看病的人、只管得病的人,否则就是对健康群体的一种不公平待遇,是一种消极的干预。现在有了成熟的经验和医学科学证明,一些肿瘤的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是完全可能的,一些简便易行的预防和自检或体检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而晚期发现则意味着巨额医疗费用和预后不良。针对性的预防最有效率,也最可取。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医疗保险调节卫生医疗资源配置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社会医疗保险项目中结合一些预防保健的服务项目,将定点医疗机构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结合。通过确定固定保健医生,主要通过开展预防保健的指导和日常生活习惯的干预和矫正,结合必要的诊治手段,来达到预防和治疗疾病,保持健康的目的。可通过试点验证健康保障方案的实施效果,然后加以推广。
(四)充分发挥社会医疗保险的竞争激励作用。国有医院属于非营利机构,按照国际上管理非营利机构的惯例,应该使其通过竞争获得社会资源的。未来国有医院改革方向是引入竞争机制,社会保险不仅是“医患保”三方费用约束机制,更是需方调节供方,通过竞争提高服务效率的机制。通过以上功能的发挥,将社会医疗保险的传统功能进一步提升,为维护居民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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