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带病运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全县灌溉水田145359.6亩,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则占90.9%。由于全县水利设施不配套,到1994年全县水利化程度仅达26%,从而形成地多田少、低产田地多,高产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状况;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灾害如,霜冻、干旱、洪涝等。农业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如,霜冻、干旱、洪涝等。
5、农村能源短缺,制约林业生产发展
**县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2002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实质是用地单位代国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价格并因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性的,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而且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从属地位。只有当本集体以外的单位需要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时候,才会由用地单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让,从而启动土地征用程序,最终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自主行动促成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对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是在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的不完整性。这正是导致征地过程中一系列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产生的土地产权的转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产权交易。不过,也应当注意到,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对非市场的法定补偿标准造成了冲击。近几年征地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补偿方式和概念,如实物补偿、合作补偿、年薪制补偿、综合价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对土地补偿价格形成的影响。但是,这种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的条件下形成的征地补偿费,仍然严重偏离市场决定的价格水平。因此,征地费用水平就无法成为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
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性外,现有征地制度还存在着以下严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用地”定义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补偿机制存在根本缺
(4)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乏明确合理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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