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因金融危机而修改。虽然有金融危机影响,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法律保障,我们的劳动关系基本上还是稳定有序的,应该说这部法律经受住了实践的检验,是经得住时间的检验的。从此可以看出,至少有三点是明确的:一是当前企业遇到的危机不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结果;二是当前全国人大没有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有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打算;三是金融危机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等办法来解决。
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瑕疵,我们还是有补救的办法,以走出当下贯彻落实法律中的困境。
(一) 集体协商是一个灵活实用的方法。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有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劳资协商谈判正是国际上通行的处理劳资矛盾的基本方法。在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谈判来解决,这要比动不动就来修改法律要好得多,也符合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自愿原则。
当前的经济形势的确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少企业遇到了比较严重的困难,需要在劳动关系上作一些调整,如企业遭遇到了资金困难,会对职工的工资发放、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产生一定影响等等。但这些问题并非一定要通过修改劳动法律才能解决。可以在法律精神的指导下,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去解决。只要是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各自真实的意愿达成有关协议的,有关方面就可以认可。
(二)“共同约定行动”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方式。
在不修改法律的前提下,为共同应对当前的危机,对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要在《劳动合同法》增加“艰难时期条款”,我倒认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办法。不过,“艰难时期条款”并不必写进《劳动合同法》。据我所知,所谓“艰难时期条款”是德国上世纪90年代后期劳资关系妥协的结果,并非国家立法的结果。如前所述,只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当前各种劳动关系问题都可以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劳动契约来解决,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也留有这样的空间。最近全国总工会在企业推动“共同约定行动”,是一个劳资双方共同努力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举措和有益尝试,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在今天我们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大局下,如果劳资双方能够真正坐在一起平等协商谈判,采取共同约定行动,那确是一件好事,对推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创新,加强劳资合作,其意义不会亚于一部法律的诞生,更胜于修改一部法律。
(三)各方面共同努力是具体实施的关键。
在特殊时期发挥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的特殊作用,关键的问题是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过去很多企业不把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当回事,从来不把他们当作平等的协商谈判主体。工会方面也往往知难而退,不去碰这个钉子。那么,在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局面下,两者应该可以合作谋大局。企业与其去谋求修改法律,还不如自己救自己,放下架子,与职工、与工会去协商谈判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这可能才是正确的选择,不要总希望通过剥夺别人的权利来壮大自己。只要企业真心对待职工,讲清道理,明辨事理,职工就会支持企业、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职工也要有这个大局意识,理性计算得失,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工会在这个过程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把它真正抓好、抓实,不要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或者是失去了工会和职工的立场。作为国家立法部门和政府来讲,不用天天受各种利益左右去考虑修改法律,但可以为劳资双方协商谈判解决问题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授权在特殊时期对劳资双方协商结果的认可等等。
(四)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不能只盯着《劳动合同法》。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企业经营困难,从一开始就把原因完全算到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头上,有失偏颇。企业不应该把救企业的希望都寄托在修改《劳动合同法》上。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支持;可以通过给企业以工资补贴的形式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是不少国家应对金融危机都已采取的措施;可以通过加大劳动就业投入,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留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还可以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走出困境。从微观层面来看,企业可以在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技术进步、改革创新、调整结构、调动职工积极性等方面下功夫,想办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总之,这些方法应该比修改《劳动合同法》来得更实在、更有效、更快捷。
三、越是困难时期越要选择正确的劳动关系政策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用工无疑是一种制约,不管有没有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都会有抵触情绪。企业和相关人士在金融危机下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只不过是表象。这其中暗含了强资本弱劳动的逻辑,真正的意图是要以此来改变我国劳动关系政策和社会立法的走向。
(一) 必须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劳动关系政策。
一个社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关系政策,就会形成什么性质的劳动关系,最后也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比如是冲突,还是合作。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我们也无法回避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问题。长期以来,资本受到偏爱和追捧,在劳资关系中越来越呈现出强势地位;相比之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劳资争议激剧上升,集体争议事件逐年增长,这已是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与此同时,一方面是工会的维权尚难以满足劳动者的广泛需求;另一方面,劳动者要求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的甚至采取各种极端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我国的劳动关系已到了一个集中爆发的阶段。面对这样一种局势,我们是“堵”还是“疏”,是“压”还是“抚”,都面临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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