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攸关,或者关系国家尊严、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突出公共性。这就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责时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将会给相对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职责形式多样,既有具体行政行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既涉及对外管理和服务,又涉及内部管理和监督。
3.在政府履行职责的程序上,多由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呈报启动,需要下级为作出决定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事实依据,有相当大的被动性。
4.从职责性质看,政府职责立法重职权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较普遍,与法治的要求还有差距。
5.从职责立法体系看,体系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体现在规定政府职责的规范法律位阶不一,任何文件都可以赋予政府一定职权;政府与部门职责的划分缺少统一的标准,究竟什么样的决定该由政府作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直接由部门作出,不同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标准,立法冲突普遍。
6.政府履行职责缺乏细化的程序性规则,执法程序合法性没有可资实践的标准。
7.法定执法手段配置不适应履行职责的要求,执法缺乏法律保障。根据政府组织法,政府是政府首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没有具体的执法机构,小政府大部门已成现实。政府自身执法一无机构,二无法律措施,依赖于部门的呈报和配合,被动的行为方式削弱了政府执法的权威。
二、关于政府执行法律的实践——政府履行职责的现实状况
《纲要》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中提出,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这个改革目标的确定,体现了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反思。
(一)特点。就政府行政执法而言,呈现以下特点:
1.重管理轻服务,对相对人提要求多,主动服务少,偏重履行经济职责,履行社会职责不足,法定职责履行不全面。
2.政府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职责时,以政府部门呈报政府决定为主,政府依职权主动履行的少。
3.重视公用法律中有关政府职责的履行,重协调和推动,忽视专门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履行职责规定的执行,轻具体职责的落实。
4.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习惯于发布决定、命令,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政府对具体事务没有依据法定形式作出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行政的目标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缺乏执法意识,以日常行政管理代替行政执法。在政府工作人员甚至部分领导心目中,行政执法是部门的事,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宏观管理,与行政执法不是同一层次的行为。这种认识影响了政府执法的效果。
2.在执法程序方面,以内部行政管理程序代替行政执法程序,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尊重和保护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意识和程序欠缺。如在行政处罚中,经部门呈报、领导审签文件即作出决定,对于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行使,缺乏程序保障。
3.行政行为决定落实不力。尤其是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政府行政行为,由于没有具体的承办部门,其落实就完全依靠政府的重视程度。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机构负责行政行为内容的落实,经常出现作出决定后无人执行的局面,最终不了了之,既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也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4.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方面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不全面、不具体,没有把政府作为承担执法责任的主体,要求执法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多,政府只承担空泛的“领导”责任,没有与法定程序、标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确定制度和追究制度;另一方面,政府责任的设定没有强制力,在责任追究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行政处理与行政处分混为一谈。缺乏责任保障的职责,其履行必然缺乏动力,也成为政府履行职责不全面的主要诱因。
三、关于政府职责的思考和探索——政府履行职责的应然状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重大课题和系统工程。在社会矛盾凸现的社会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下,不仅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律已经赋予的职责,而且要求对政府职责进行探索和创新,以符合政府运行规律的制度和体制机制来规范和促进政府为人民服务职能的履行,促使政府职责更加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政府履行职责的理想状态。
自从政府产生之日起,政府与个人、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就一直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无论是日本的行政改革,还是美国的“走进美国”活动、英国的公共服务宪章运动以及韩国的亲切服务运动,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管理,使政府履行职责处在一个合理的角度和深度。综合我国行政管理的现状和政府建设管理创新的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职责应当向以下方向转变:
1.政府职责在形式上都有法律依据,即无法律授权即不得为,越权无效;
2.政府职责在内容上从偏重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向经济和社会并重转变,变行政管理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3.政府职责在履行程序上有明确的或普遍可资沿用的程序保障,且该程序能够保证政府履行职责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4.政府职责与政府部门职责的界定有科学合理的界限和标准,政府不能包办一切,部门也不能滥行政府的职权,否则责任无法落实;
5.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政府的责任。对政府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什么人承担什么责任;规范政府责任的考核程序和依据、标准;强化责任设定的强制力,确保责任的落实。
(二)实现政府职责应然状态尚需做的工作。
要实现政府履行职责的应然状态,目前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立法推进,确保政府行政改革平稳顺利实施。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先立法后改革,以立法来促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我国多轮行政体制改革都是只有政策没有立法,也始终在膨胀—精简—膨胀的怪圈内循环。建立政治领导、民间参与、立法推进的行政改革模式才能确保政府改革的有效进行,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证。
2.完善行政执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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