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的关键在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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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组成的,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权威性的,相对独立的领导干部考试录用机构,是领导干部“公选”制度化的载体和根本保证。党委除任免干部考试录用机构的最高领导者和审议有关干部人事法规之外,对干部考试录用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任意干预。建立相对独立的干部考试录用机构与我国党管干部的原则并不违背。干部考试录用机构仅仅是党委决策机关在领导干部选拔上的一个重要的辅助性机构,强调其相对独立性,目的在于提高党管干部的科学性。专门的干部考试录用机构的建立,可以以其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考试结果的权威性,咨询结果的客观性,大大地提高领导干部“公选”的科学性、公平性、准确性。同时,由于干部考试录用机构的专业性和技术手段的科学性,还可以大大节省“公选”成本。 4、建立系统完善的领导干部“公选”法律、技术保障体系。建立领导干部“公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保障体系,将领导干部“公选”纳入法制轨道,是领导干部“公选”制度化、科学化的根本保证和高度体现。英、美、日等国家为了在择优录用中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竽充数等现象的发生,都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措施,一旦发现不法现象,立即予以制裁。如法国对舞弊者要判处3年以下、1个月以上的监禁,或100至10000法郎的罚金并取消当事人的考试资格。美国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如果在考试录用中有泄题等舞弊行为,要罚款1000美元,或监禁1年。为了提高考试的可信度,一些国家还建立了技术保障体系。美国法律规定,一旦有人指出考试不公正,法院会要求考试机关提供进行技术测定的证据,否则这次考试失去法律依据。以法律支持“公选”制度化,是领导干部“公选”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 5.建立“公选”领导干部的试用期制度。领导者通过“公选”被录用后,应根据岗位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试用期。重要领导岗位的试用期应长达1—3年,试用期内如表现一般,还应延长试用期。建立试用期制度,是使领导干部“公选”更具准确性、科学性和实效性的一个重要保障。一方面可以激励和约束被录用的领导干部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领导岗位,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实现自己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公选”“不准”而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大限度地提高“公选”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领导干部“公选”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其制度化、科学化方面我们还缺少足够的经验。只要我们坚定领导干部“公选”的正确导向,坚定制度化是推进领导干部“公选”健康发展的正确途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选”的制度体系,就能通过“公选”这一重要途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发现和选拔出大批优秀的、高素质的领导人才。 “公选”的关键在于“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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