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以出生后一分钟内的心率、呼吸、肌张力、侯反射及皮肤颜色五项体征为依据,8-10分属正常新生儿,4-7分为轻度窒息,处理不妥可转为重度窒息,需要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吸氧、用药等措施才能恢复;0-3分为缺氧严重系重度窒息,需紧急抢救,气管插管给氧。从吴彤的病历中对其女儿的评分我们可以看出,其女儿出生时不存在窒息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以及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严重违背了医学原理和临床实践。此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鉴定的参考证据使用。
(三)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自相矛盾。
鉴定中心在鉴定分析说明中说:“尸检发现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考虑为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或羊水吸入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吴彤之女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的原因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第二种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羊水导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
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的原因也不一定就是先天性肺扩张不良所导致的,况且尸检没有发现先天性肺扩张不良的特征。如果婴儿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羊水,而出生后医生未能及时将羊水吸干净就会导致窒息,窒息严重的也会导致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
既然存在两种可能,为何鉴定中心给吴彤之女出生后死亡原因下的肯定结论为:“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三、对省医的诊疗行为的评价。
省医的接生护士和值班医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护理常规和抢救常规,对黄华东、吴彤女儿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一)省医在新生儿出现病危后,没有及时向家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有明显过错。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要求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院方在发现婴儿出现哭声减小,呼吸减弱,全身发紫等现象后应按规定立即将婴儿的这一情况告诉家属,但院方并没有将婴儿的情况及时告诉家属,家属完全不知情。另外,院方在将婴儿转到新生儿科之前以及转到新生儿科之后也没有将婴儿的病情及抢救措施等告诉家属。直到院方告诉家属婴儿已经死亡时,家属也不知道具体情况。
(二)从省医提供的孕妇吴彤的“住院生产病历”等材料中可以看出,院方的接生护士的护理行为严重违反了医学原理及新生儿的临床护理常规,存在重大过错。
1、省医的接生护士对婴儿出生后的监护严重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未尽到一个护士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吴彤的分娩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婴儿出生的时间为8点45分(有可能更早),但直到9点30分接生护士才发现婴儿出现异常情况。由于接生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对刚出生的婴儿没有及时严密观察和认真检查,未能尽到一个专业护士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2、省医的接生护士对婴儿出生后的睡姿摆放不对。
婴儿出生后不管是否存在窒息,都应当立即让其侧卧,将头放低。
但从省医提供的病历中可以看出,接生护士从一开始就没有将黄华东、吴彤的女儿侧卧,而是让其平卧于床上。这一行为是导致原告女儿发生哭声变小、脸色苍白等现象,并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
3、新生儿出生时省医接生护士没有将新生儿呼吸道中的粘液清除干净,是导致吴彤女儿吸入大量羊水,并最终发生严重窒息,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胎儿从母亲宫内分娩出来后,首先要清理呼吸道,接产者应用纱布轻轻擦去口鼻粘液。再以吸管吸出呼吸道粘液,待新生儿大声啼哭时,即可处理脐带。从省医提供的病历记录中,首先我们没有看到接生护士对新生儿呼吸道粘液进行清除的相关记录,而我们从病历中看到的仅是在新生儿出现面色口唇苍白、四肢青紫等生命垂危状况后一小时左右,该院医生才赶到产科抢救时才采取吸新生儿口鼻腔粘液,并吸出大量粘液。(省医的医生在病历中已经说明:考虑为新生儿吸入所致窒息。在鉴定中心的结论中也说明:存在羊水吸入的可能。)
(三)省医抢救行动迟缓,抢救措施明显不当,也是导致吴彤、黄华东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出现新生儿病危的情况下,抢救应争分夺秒,且应立即向上级医生报告,由两名专科医生参与抢救。但本案中省医在新生儿出现病危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向上级医生报告,且抢救医生也没有及时出现在抢救现场参与抢救,而是在半小时后才赶到。
临床实践中,在新生儿出现严重窒息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实施“喉镜在直视下气管内插管并给氧”这一行之有效的抢救措施,这是临床上当新生儿出现严重缺氧时采用最多的也最有效的抢救措施,遗憾的是这一措施在吴彤之女出现严重缺氧时并没有得到医生的实施,延误了抢救的良好时机。
(四)省医在对婴儿的抢救过程中以及在将婴儿转往新生儿科的过程中均未按规定采取保温措施,导致婴儿体温严重下降,这也是导致婴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生儿早期的体温平衡状态对新生儿的存活与健康成长极为重要。低体温可以引起新生儿一系列代谢紊乱和器官功能损害,尤其加重窒息的病理生理改变,干扰复苏的效果,增加婴儿病死率。按规定,在婴儿出现窒息后的复苏及护理操作均应在辐射加热器下进行。具体到本案中,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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