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以能否实现案结事了来判断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二是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妥善处理问题。三是提高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努力做到因人制宜、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四是提高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精髓的能力,做到善于把法律精神适用到具体的案件审判中。
四是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审判活动只有始终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体现“三个至上”。在具体司法活动中,我们既不能离开法律将社会效果庸俗化,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也不能脱离国家政策、社会情势和民间情理,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单纯强调法律效果。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善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要善于发现和分析新问题,要善于抓住纠纷特点,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统筹兼顾两个效果的统一,用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好重大社会问题。
五是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打击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根本要求。无论是打击还是保护,都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在当前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一方面,我们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我们又要依法保护民权,服务民生,充分发挥好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的导向功能,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基层法院应注重克服“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观念,侧重于把司法观念转变到“重保护”、“重服务”上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和保护的维护稳定,构建和谐,促进发展的功能。
六是正确处理案结与事了的关系。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必须坚持依法及时“案结”,杜绝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克服久拖不决、久执不果现象。否则就是违法,就是不公正。但是,案结不等于事了。这就要求我们要把把审判活动的重心放在事了而不是案结上,以能否实现事了来判断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真正实现公正、高效、和谐司法。要从有利于案结事了出发,进一步改进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防止只重过程不求结果,走了实体错了程序的倾向。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体制机制和有效方法措施,最大限度地依法及时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制的尊严和权威。
总之,在基层法院,践行和体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既要作为一个重要指导思想一以贯之,又要以改革创新精神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只有坚定不移地以“三个至上”指导我们的审判工作,才能使基层法院的工作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开创民生司法、和谐司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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