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通过立法规划对各种农村金融组织的立法予以统筹安排,解决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其次,可以参考国际通行的做法和美、日等同的经验,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应采取“一种银行制定一种法”的形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根据“突出特性、协调统一”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如《合作制银行法》、《农村非银行金融组织法》等。
最后,在“一种银行制定一种法”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落实法律,从不同层次上制定下位法规,创建一个内部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
只有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组织机构进人农村金融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加强有效竞争,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
(四)改进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方式
金融管制的目的不是压制和禁止,而是在于建立一个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引导金融组织更好的、更安全的经营,以及保护金融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国家对农村政策的转变,对农村资金的投入加大,原先的管制模式已不适应现在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针对农村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金融组织,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管制模式。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管制,既要维护农村金融安全,也要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事后的司法救济达到管制的目的。因为不审慎的管制,不但无助于使金融组织的行为理性化,反而可能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障碍。相反,合理的管制理念和方式会促进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农村金融组织的管制,首先要以法律作为主线,明确规定管制主体、管制范围、管制程序、管制权利和义务,进行公正和公开的管制活动。在保障农村金融安全的同时,提高农村金融活动的效率。其次,要根据风险状况建立一整套管制标准和措施。另外,要让资不抵债的农村金融组织通过重组、关闭等方式及时退出金融市场。最后,优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外部运行环境,加强法人内部治理。要实现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就必须围绕管理机制、产权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人员素质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参考文献:
1、 匡家在.1978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策演变与路径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
2、肖宏.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研究. 产业经济学,2008.
3、袁洪斌等.对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制约因素与基本特征的思考.生产力研究,2007.
逐步建立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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