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保密局关于如何做好保密工作交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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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五)责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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