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做好了法律服务。
三是服务农村弱势群体。在每个镇街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20余名,区法律援助中心优先受理农民工维权案件,为农民维权提供了绿色通道。在的时候,共指派、办理和确认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8起,解答咨询300余人次,化解和避免上访4起,减免收费近2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服务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的自觉性。积极为镇(街)党委、政府、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好法律参谋助手的作用,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发生。积极依法公正、公平、合理地及时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深化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为维护城乡和谐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在农村,因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依法及时化解这些矛盾纠纷,特别是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显得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我们努力找准人民调解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着力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为维护城乡和谐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夯实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调解机构的网络化建设。区里成立了以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公、检、法、司、信访等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各镇(街)、村(居)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建立健全了区、镇街、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二是加强调解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实行镇街矛盾调解中心与镇街调委会合署办公。镇街调委会均达到组织机构正常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规范化、服务管理制度化和基础设施标准化的“五化”要求。建立健全了受理、排查、报送、移交、调处、督办、回访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规范了矛盾调解工作流程,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区镇两级财政把排查调处工作经费按人均0.30元标准(区财政0.1元、镇0.2元)纳入财政预算,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落实了镇街司法所对村级调解主任的“三权”管理(人事任免建议权、考核奖惩权、工资发放权)。实行了首席调解员和调解员资格考试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立足于调解员的应知应会和调解技能的提高,每年都举办全区村级调委会主任集中培训班。通过纳入村级“法律大专生”培训计划、观摩法庭调解、交流经验、以会代训等形式,多渠道地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各镇街也按照分层培训的要求对调解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二)、立足长效,规范运作,健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是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实行“三级”调解网络报告制度和纠纷调解信息反馈制度,规定必须在两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实行了纠纷调解接待日制度,镇(街)矛盾调解中心每天都有专人值班接待,并与“12348”专线值班接轨。在各行政村和各厂企聘任信息联络员356名,做到有纠纷早知道,有矛盾早预防。
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实行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形成了“村周查、镇半月查、区月查”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努力做到对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抓早、抓小”,防止激化,使排查调处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建立了工作台账,对重大纠纷及时进行汇报。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要时段,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集中排查,力争做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是健全纠纷调处责任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矛盾纠纷管辖责任制。进一步规范了区、镇街、村居调解中心和调委会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和矛盾纠纷首问负责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调解员的责任意识和效能意识。
(三)、强化措施,创新形式,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
一是现场调解。调解员在工作中力争第一时间赶到纠纷事发现场,讲解法律知识,控制双方情绪,以免酿成大的事端,按照调解权限予以处置分流
二是分流调处。对难以处理的矛盾纠纷,按照调处时限和要求,及时进行分流处理,尽最大努力将矛盾化解。村(居)调委会负责涉及村(居)民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生产经营等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镇(街)调解中心主要调处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所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村(居)调委会调解未果的矛盾纠纷以及跨村居、镇(街)领导和上级指定调处的矛盾纠纷。对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区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镇(街)调委会调解未果的矛盾纠纷,跨镇(街)的矛盾纠纷,驻薛单位与本地有关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区领导和上级指定调处的矛盾纠纷,则由薛城区调解中心调处。
三是上门调解。推广流动调解,进村(居)入厂(企)调解纠纷,实现了由群众上访变干部下访。各镇街以镇司法所为中心,由综治办、工农关系办、信访办、民政所等部门组成流动调解庭,适时开展调处纠纷进村庄、入厂企活动,及时深入基层,就地调处纠纷,现场提供服务。四是联合调解。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和社会力量,把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四种原来各自为政的调处方式有机结合,构筑起“四位一体”的联动联调工作格局。坚持能调则调原则,由法庭法官兼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在当事人诉讼时,法庭首先向其发放“调解纠纷劝导书”,引导案件由诉讼转为运用调解方式进行,并尽力促成双方和解。实现了“110”与“12348”信息共享,司法所与派出所出警联动,两所联合调处相关案件,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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