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尽管我们在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有待挖掘激发。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还存在着不能与大局合拍同步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一些干警对上面的新政策不了解、不理解,也不关心,你说你的,他办他的,案件审理不能体现政策的精神、大局的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不顺从就是不讲政治,不会服务,不顾大局,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的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与措施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胡锦涛总书记在12月25日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目前我国法官素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官素质相比的确还有很大差距,因此,要下大力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建设。法官应当以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弄清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其次,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将法律精神融化于个案审理之中。因此,要把对法官专业素质的培训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三,要不断吸纳优秀法律人才。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二)努力提高司法透明度。如果司法透明度不高,即便是公正的裁决,也无法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由于群众并不娴熟法律,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理解司法的公正,往往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这就要求法官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一是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让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扭转当事人起诉或申请执行后把风险转移到法院的观念;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应当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从制度上杜绝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促使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
(三)不断完善法律监督。我国现在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法律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执行法律的合法性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监督主体是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狭义上的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或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果丧失了法律监督,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就失去了制约,枉法裁判和司法腐败也就有了滋长的温床。而法院接受监督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少数法官常常把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所以,完善法律监督,首先应在众多监督主体中确立司法监督的核心地位,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法院应当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公正司法,及时纠正不当的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改变和完善法院的设置体制、经费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建立法院的相对垂直管理体制,是防止司法权地方化,排除非法干扰,消除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要保证。在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配套改革,一是建立法官高薪制度,为消除司法腐败隐患,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创造条件,二是应加强法治思想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尊重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司法的权威。只有建立起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公信力基础,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才能得以彻底解决,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得以最终完成。
综上所述,在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面临挑战的今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向着基层一线、面对着广大群众,要立足实际,审时度势,内外兼修,固本强基,以高效的工作和良好的形象,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司法公信的树立,在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切实发挥基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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