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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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上。建议按照“三化”(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五有”(有办公场所、有设施设备、有专业队伍、有工作经费、有规章制度)的要求夯实基础设施(见:附件3、附件4)。关于市级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现有资源的整合、资产置换和市财政投入等办法,统一规划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市级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完善其设施设备,使之真正成为全市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龙头。关于区(市)县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应整合现有的农业、畜牧、农机等服务资源,采取市、县财政支持,市财政承担大头的办法,统一规划建设县级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使之真正成为承上启下的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纽带。关于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采取市和县两级财政投入,市财政占大头的办法,建设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使之真正成为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基础。关于村级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村级公益性农业服务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在建设上,不宜大兴土木,应利用村的“活动中心”,调剂出一块作为服务基点的办公用房,再配备必要的设施,使之能真正开展有效服务。 (五)要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要真正发挥作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是关键。因此,应按照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切实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待遇、制度”五落实,确保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长效运转。1、编制落实。为确保有效地履行公益性职能,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人做事、有效服务”的要求,核定市、县、乡镇农业服务机构的事业人员编制,并将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作为县级农业部门的派出机构,其编制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应不低于8个。2、人员落实。农业的特性决定了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我市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的人员普遍存在“一多一少一缺乏”的问题,即:市和县级服务机构的人员偏多,乡镇服务机构或片区站的人员偏少,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为逐步解决好这一问题,建议在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时,其人员来源应统筹考虑,可从原来的农业片区站中选定有较丰富农业生产实践的人员,也可从县级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中选派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还可参照“一村一名大学生”的办法,从大学毕业生中选聘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应达到“两个80%”,即取得中专及同等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应占总人数的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农业初级以上职称人员的比例应占总人数的80%以上。村农业服务基点(站)人员须掌握农业服务的基本技能。其人员来源应由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招聘。3、经费落实。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和区(市)县年人均工作经费应不低于10000元;乡镇年人均工作经费应不低于7000元;村聘用人员的补助全年应不少于5000元/人。在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的同时,各级财政还应落实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动植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工作人员知识更新及技能培训,设施设备维护和使用等公益性农业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这样,农业服务工作才能有效开展。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的设施建设,在体系建设中带有基础性和关键性。市、县两级财政应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远郊区(市)县财政比较困难,市财政应适当倾斜。对远郊区(市)县按统一要求搞的公益性农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建议应不低于总投资的80%(见:附件5)。4、待遇落实。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兑现。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落实在基层工作连续8年,上调一级工资和在基层工作3年以上,评职称可不参加外语考试,职称聘任推荐上,可优先考虑等政策。进一步制定事业单位聘任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人员中选拔和鼓励市、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锻炼,在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等政策。针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实行了编制、人员、经费、工作由县级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而基层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又要在当地开展为农服务的实际,加之现在乡镇政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仍没有改变,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还不能脱离乡镇政府的组织与协调,因此,建议应处理好“条块关系”,着力建立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5、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制度是保障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长效运转的关键。建议完善学习制度。通过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方面的文件精神,学习农业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制度,年累计受训时间应不少于15天。健全工作制度,针对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的特点,在严格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打破“大锅饭”、奖勤罚懒等方面进行行为管理,着力探索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评价机制和考核机制(见:附件6)。 (六)要进一步推动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的配套建设在抓好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还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着力推动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的发展,使之与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相得益彰。为此,建议应着手制定和实施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包括农技、动防、繁育、农产品安全、金融、担保、保险、产权交易、防灾减灾等在内的整体规划;着手制定和出台鼓励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使其健康发展。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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