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等引发的各种纠纷转变。三是调处思维要从适应原来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环境相对封闭的情况,向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财物空前大流动的情况转变。四是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从原来的仅限于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如工程建设地、行政交界区、流动人口聚居区等)发展延伸转变。
三、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民调解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要把强化依法调解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建立健全全面排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工作新机制,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做到法、情、理相结合,提高调解质量,不断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典型经验,研究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办法、新途径。
(二)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根据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乡(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市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旅游风景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地调解。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社会公信力。积极开展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全面强化基层司法所整体功能,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另一方面,要定期开展培训,特别是此次培训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在10月底以前培训完本区域内所有调解员,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奉献精神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要多渠道地筹措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保正常的业务培训、办公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支出的需要,保障基层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同志们,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你们肩上担负着任重而道远的责任。希望你们一定要把这次学习培训作为人生和工作的新起点,认真学习,不断进取,在区委、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最后,祝大家工作开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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