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监察室主任)拟任用人选,同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商组织部进行考察;
乡(镇)、县直单位人武部副部长拟任用人选,同时报县人武部,并由县人武部商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森林公安局的正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乡(镇)综治办主任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委政法委的意见;
县文联、县社联、县教育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及其所属单位正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县委宣传部的意见;
各部门各单位拟任用正股级职务非中共党员干部人选,同时征求县委统战部的意见;
各乡(镇)、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妇委会主任)拟任用人选,同时分别征求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的意见;
县直单位驻乡(镇)站、所、办、局等的正股级职务,以及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卫生院正职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所在乡(镇)党委的意见;
县直单位驻工业园区的站、所、办、局等正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事先征求工业园区党工委的意见;
拟提拔正股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分别征求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口和计生委意见。
征求意见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报送的材料及格式见附件2),协管方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在《股级干部任免呈报表》(格式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逾期视为同意。
6、讨论决定和正式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股级职务拟任免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县委组织部正式呈报(呈报材料及格式见附件3)。
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免的股级干部须经部务会研究决定并发文;事前备案的拟任用人选须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任免;其他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任免。单位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研究任免股级干部应在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基础上集体讨论,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7、任职。股级职务人选任免后,单位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领导班子应及时安排有关负责人同任免干部谈话、办理职务任免手续。凡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公开栏内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及时进行谈话并办理任职手续。属于法定职务的股级职务任免,按法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县委组织部事后备案的股级干部,由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参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任用,任免决定下发一周内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四、股级干部的管理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努力提高股级干部管理水平。
1、积极推行中层股级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在调整充实中层股级干部职位时,除不宜竞争上岗的职位外,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先研究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确定竞争上岗的职位、条件、方法、要求等,并事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经同意后组织实施。提倡和逐步推行股级干部任免票决制,特别是对一些重要岗位人选要求实行票决制任免,使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真正走上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轨道。
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3、加大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对担任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经济等部门的关键、重要岗位的股级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职级岗位上连续任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的,原则上均应进行轮岗交流。
4、加强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加大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股级干部的调整力度,建立和完善股级干部“能上能下”的正常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
五、股级干部任免的纪律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关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干部人事法规和工作文件,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法纪意识。凡不按机构编制文件规定的股级职务名称、职数和职级等要求,擅自高配、超配股级干部的;股级职务拟任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事先不沟通、任免材料和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任免或备案。严禁在班子调整,尤其是主要领导变动期间调整股级干部,严禁频繁、突击或大规模调整提拔股级干部。县委组织部要会同县纪委、县委政法委等部门加大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力度,对各单位各部门股级干部任免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同时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今后凡发现股级职务任免未按本规定办理职务任免手续的,一律无效,并由县委组织部按规定撤销其任免决定;情节严重的,按《关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此前有关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及表述,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