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工作需要,由分管领导提议,经主任批准后,交相关科室筹备、组织、协调会务工作。
(三)由分管领导主持,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解释。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与本规则相悖的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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