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获得了“市民待遇”,切实保护了他们的正当权益;(2)由于农民工普遍较年轻,大多处于基本养老基金的积累时期,支付压力小,因此,这部分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空账”,缓解人口老龄化给基本养老基金带来的支付压力;(3)使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与本地户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大体相当, 这有利于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4)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从而促进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
缺点:(1)在统一的制度模式下,与城镇职工一样的缴费标准对于收入相对普遍较低的农民工而言, 负担过重;(2)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致使绝大多数农民工连续缴费年限都达不到一般制度规定的15 年,他们只能选择退保,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部分,而企业所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则无偿地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占有”;(3)作为地方性政策,看似保护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但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流动衔接机制, 农民工最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却很难。
从以上分析看出,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各有优、缺点,但无论哪一种制度都无法完全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事实上由于农民工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单一的方案并不能满足不同农民工的养老需求7。
五、征对农民工保险问题的应对措施
6.1 加强立法工作
法律制度的缺失使农民工社会保障缺乏制度上的基本保障,也导致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一系列问题。政府与社会必须建立起与我国经济水平相当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6.2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打破户籍壁垒
户籍制度是导致使农民工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根本原因,它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只有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公民自由迁移,才能使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竞争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市安家落户,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结构,并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
6.3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续接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要在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实现与现行制度的衔接。政府应当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但又不得不考虑农民工工作场所的不固定、工资收入的不稳定、不确定等因素。这就需要有关部门设计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模式,以确保农民工社保关系的顺利对接。
6.4 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要明确社会保险项目的优先次序,养老保险应放在首要地位,此后依次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疾病医疗保险等,还应参考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起面向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与城镇职工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8。
6.5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分类、分层的方法,分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即根据农民工的不同特征, 在分类的基础上分层次解决不同类型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建立一种过渡性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接轨问题。具体的制度设计如下:
(一)分类
按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进行分类,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即在特定城镇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并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和收入相对稳定的农民工;二是市民化程度较高、流动性也较强的农民工,即常年在不同城镇流动工作,缺乏稳定岗位,在城镇无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乡再做农民;三是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即间断性在城镇务工和回乡务农,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
(二)分层
第一层:将第一类农民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这类农民工相对固定、易于管理,而且大部分已是熟练工人,他们对养老保险有明显的需求, 所以对达到了一定的条件的应当给予其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纳入当地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的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层:对第二类农民工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由于这类农民工具有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 将他们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所以应为这类农民工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度。他们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账户, 账号与本人的身份证号一致,并能够随时查询。个人账户基金来源于个人与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所有权明确,账户可随人转移,比较适合农民工收入偏低、就业不稳定等特点,易于农民工理解和接受,可以让农民工看到养老金的注入及增值状况。针对这类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的特点,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完全积累的储蓄性账户,应该具有灵活性,可以转移、封存、接续、继承等,能够适应农民工向城镇居民的转化或回流到农村。所以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就等于每年为其账户注入资金,在其老年时可积累一部分资金,使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层:将第三类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类农民工只是在农闲时才出来打工,主要是增加一些现金收入,改善在农村的生活;在农忙时又回到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进城务工只是他们的一种短期行为。这部分农民工的城市化意愿不高,可以说他们的“根”仍在农村,本质上还是纯粹的农民。因此,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把他们纳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可行9-11。
总之,从当前来说,要着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有条件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加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创造条件。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联动和信息共享,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创造条件,以方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研究课题组.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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