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求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
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委托中介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有序参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五、责任追究如何强化
这部分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应当追责的情形、领导班子追责方式、领导干部追责方式、从重追责情形、从轻或减轻追责情形、不予免责情形、追责机关和程序、追责原则、追责影响和后果、追责监督等。其中比较重要的是:
(一)明确了应当追责的九项情形(《办法》第二十八条):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9.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将领导班子纳入了追责范围(《办法》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三)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的追责方式(《办法》第三十条):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建立了追责终身制(《办法》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五)规定了追责原则(《办法》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六)规定了追责后果(《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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