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朗诵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发生重要情况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应召开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聘任名誉主席若干人,特邀顾问、顾问若干人,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朗诵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好;(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号召力;(三)会长、秘书长最高行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朗诵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满后,除主席、秘书长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会约会规的规定,不适于担任上述职位,或是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重新选举,否则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朗诵协会主席为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朗诵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朗诵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朗诵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职权,倘若主席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其他副主席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条朗诵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种朗诵会;(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副秘书长或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倘若秘书长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朗诵协会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建立专财,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第三十二条朗诵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经费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朗诵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朗诵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朗诵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朗诵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朗诵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朗诵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朗诵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朗诵协会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于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向所有会员公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朗诵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朗诵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朗诵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朗诵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朗诵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朗诵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1月1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朗诵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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