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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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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