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维修控制办法(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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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维修过程中,项目办应安排专门人员对维修过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 第七条 维修好的房屋要由项目办(两人以上)签字认可并经住户签字,维修方在一个月后进行回访检查,无质量问题后,办理工程量验收单进行结算。以上发生的费用扣承包方工程款。 第八条 维修时间:为不影响住户的生活,项目办人员应确保所维修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 对急修项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漏电),要在30分钟内到位,12小时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住户(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 2. 一般维修原则上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维修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 第九条 项目办负责人对维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确保维修结果达到预期的要求。 <产 品 质 量 维 修 记 录> 工程名称 施工方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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