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旷工工时以三倍计罚。
第十四条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五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 迟到截止时间为正常上班后一小时,超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部分或全部扣除勤工奖:
(一)当月请假(工伤假、年假、换休及公司安排的无薪假除外)半天的扣除勤工奖20%;请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的(含一天)扣除勤工奖60%;请一天以上的扣除全月勤工奖;
(二)当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累计迟到、早退时间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扣除全月勤工奖;
(三)有旷工行为者扣发全月勤工奖;
第十七条 员工加班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及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未经批准的加班工时不予记录。
第十八条 员工临时调班应提前填写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及厂长批准后方可生效。私自调班的工时不予记录。
第十九条 因临时工作安排涉及考勤异常时,应及时通知人事部。
第二十条 出勤工时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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