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随收随送。
2、常委传阅文件,由办公室负责传送。中央、国务院、省(市)委、省(市)政府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传阅至常委以上干部。涉及有关室的文件,经书记批示后,送有关领导传阅。需要传达贯彻的文件,按文件规定分别召开会议进行传达贯彻。需要及时办理的文件,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批后交有关室办理。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委、县政府文件传阅至各室主任。“三密”文件个人不得存留、复印,阅后要及时于当日的上午或下午交还管理人员。
3、加强保密工作,办公桌上不得堆放“三密”文件。
(二)行文制度
1、行文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要求拟稿,使文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拟稿、修改、签发文件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彩笔,如修改较多,要重新打印,不能剪贴。
3、文件的签发。以县纪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应送分管领导审核,由书记签发;以监察局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核,监察局长签发;各室需要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材料要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发。
4、以委、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各主办室负责起草、打印、校对、装订,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发后,由主办室负责上报或下发。
5、各室负责起草的文件材料和各室自己用的材料各室要负责打印、校对、装订分发。应存档的要按一式二份加原稿交办公室存档。
四、请示、报告制度
1、按逐级请示报告和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工作人员向室主任(负责人)、室主任(负责人)向分管副书记、副书记向书记请示汇报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
2、凡以县纪委、县监察局名义处理或答复的问题,除已有明确规定、应及时答复的以外,其他必须事先请示。
3、各室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属各室职权范围的工作,各室要大胆负责,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五、财务管理制度
1、机关干部因公出差需经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批准。差旅费要及时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核,10天内报分管副书记审批,按财务规定报销。
2、办公费用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下由分管副书记审批,2000元以上由常委集体研究。
3、困难补助、奖金等其它特别开支由常委集体研究决定。
4、财务开支情况每半年向常委会报告一次,每年向全委干部职工通报一次。
六、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要严格按县两办有关文件执行,严格报批、审批。
1、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正科以上领导来我县视察指导,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对副处以上来宾,应及时向县委办报告。
2、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来我县,对口室负责安排,办公室配合接待。
3、本省及省外纪委、监察局带队来我县参观考察,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副处以上(含担任上述职务退居二线的)领导在建宁视察指导期间,由书记、副书记或常委陪同。
5、书记、副书记有关客人,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
6、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科以下干部在建宁期间,由分管副书记、常委或室主任(负责人)陪同。
7、陪餐人员要从严控制,原则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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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
8、各乡镇纪委工作人员来县纪委办事,由办公室安排,办公室1人陪同。
9、接待要厉行节约,不得随意超过标准,办公室要从严把关。
七、值班卫生制度
1、机关值班根据作息时间具体确定。机关大院值班和节假日值班,按县委、县政府的值班要求执行。
2、值班人员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值班人员要按时到位,负责当班安全及处理好当班的有关事宜,做好值班记录,不得出现脱班。
3、每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搞好本室卫生和单位包干区卫生,做到每天地板一拖,桌椅一擦,烟灰缸等一洗,并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4、书记室的卫生由办公室负责打扫,其他科室的卫生由各科室自行打扫。
5、会议室、走廊的卫生由值班人员负责打扫。
八、考勤制度
(一)考勤办法
1、全委(局)干部、职工(除书记、驾驶员外)全部实行严格的签到制度。
2、考勤制度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3、每位干部职工必须在上班后10分钟前签到;上班后10—30分钟内签到者算迟到,30分钟以后及未签到者视为旷工(半天)。
4、日常考勤不能找人代签,请假、出差或外出办案等特殊情况要向办公室说明,由办公室人员在考勤簿上注明。
6、办公室每月要对考勤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有关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奖惩办法施行。
(二)请假制度
1、常委请假要经书记审批。
2、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领导不在时告知办公室。
4、凡请假的人员事先必须写好请假审批单,由有关领导审批后,将请假审批单交办公室。
5、按规定要求休假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要填写好休假审批单,由书记审批。
6、要求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休假的人员应遵守请销假制度,审批单交办公室。回单位应及时销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请假,在回单位上班的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对未按规定先离岗后请假的视为旷工。
7、请销假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查,一律列入考勤登记。
(三)考勤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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