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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
计划地对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应严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征稽工作人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培训的方式、方法,由省、市两级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十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九条 征稽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2、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五十条 征稽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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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诉控告
第五十一条 征稽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自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申请复核的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五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五十四条 征稽机构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十四)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征稽处负责征稽工作人员、所属征稽机构的全面综合管理指导工作。
县、区级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征稽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实施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市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2、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征稽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3、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励及辞退国家征稽工作人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4、对不按照公正、合理、团结、高效的原则实施优化组合的,予以批评、纠正。
征稽机关按照征稽机构、征稽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制定规定的情况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征稽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十五)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置
第五十七条 征稽机构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14号文件执行,并实施其管理职能。
第五十八条 各级征稽管理机构的征稽工作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总体原则下,采取优化组合的方式,使用和配置各征稽岗位人员。优化组合原则规定如下:
1、征稽部门领导人员按照规定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2、处管科长、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处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3、处管副科长、副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各科、所正职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4、各所、各职能科室其他负责人,由各所领导集体研究,报处组织部门考查, 经处党委会研究后,审批任职录用;
5、各科、各所征稽工作人员,在不违反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思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思想素质,由各科、各所通过优化的方法,进行录用。
优化组合掉岗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经所在部门同意,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培训期间只发固定工资。培训后,上岗仍不合格者,单位将给予该征稽工作人员三个月时间联系调出。(此时间只发固定工资),三个月仍不调出的,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优化组合工作,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实施,对组合掉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报备案,对本单位、本部门所需求的外部人员,必须向处机关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批准后,才能调入。
第六十条 优化组合工作,必须从业务工作实际出发,不得徇私情,图报复,搞个人小团体,若有违反者,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在优化组合工作中,征稽工作人员针对处理意见,有权按照本制度第十三章条款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十六)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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